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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 |
中文名称: 市民 别名: 城市居民 解释: 具有国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
市民,又称城市居民,通常是指具有城市有效户籍和常住在市区的合法公民。[1]
基本概念
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从其产生来看,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和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在历史上,最早的具有制度性的民主政治,出现在古希腊的雅典和古罗马的城邦时期。在这个奴隶制时期,在民主政治的雏形的基础上,出现了"公民"的称呼,也叫"市民"。古罗马曾经颁布过"市民法",也就是公民法,用以调整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欧洲封建制时期,奴隶制的民主共和形式消失了,公民的概念也就不再使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公民的概念被重新提出,各国宪法普遍地使用了公民的概念。从其性质上来看,公民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公民的自然属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公民的法律属性是指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以一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应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
词源
(一)汉荀悦 《申鉴·时事》:"皇民敦,秦民弊,时也;山民朴,市民玩,处也。"《宣和遗事》前集:"每岁冬至后即放灯,自东华 以北,并不禁夜,从市民行铺夹道以居,纵博群饮,至上元后乃罢。" 明 田艺蘅 《留青日札·盐口马丁》:" 浙江 等处及 直隶 府州市民,著他见丁出钱,买马往北地当驿站。"
(二)现代市民概念的提出和完善
近代以来,随着西方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欧洲各国城市化迅速加快,城市原住民和大量涌入的劳力、手工业者、雇佣流浪民众等逐渐融合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市民,他们定居城市,不再拥有土地,具有合法的城市户籍,生活靠自己固定的职业给养。市民,首先是公民,在确立了公民社会的价值观念后,才谈得上现代市民的意义。
变迁
传统的市民概念正受到新的挑战
第一,从身份上看,城市居民的首要条件是持有有效的城市户籍。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市场化经济的迅速发展,城乡差别在一些发达地区已消失,在其他地区也有明显的缩小的,大部分农业过剩劳动力成功地被截留在小城镇,而随着经济的高速成长,发达地区一些城市对劳动斩的需求不断增加,"劳务工"或"打工族"成为城市的新居民。为了适应这些发展,一些城市相继出台了一些新的户籍制度,例如户籍分类管理制度,把城市居户籍划分为:红印户口(常住居民)、蓝印户口(准常住居民)、暂住户口(临时居民)等。
第二,从域上看,市民是指居住和生活在市辖区或城区范围内的居民。
从居住和生活方面来看,对城市居民的这种空间或地域上的划分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一些富裕起来的市民开始在城乡结合部居家置业,尤其是随着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周边地区甚至外省区的大批新移民涌入城市,这些持有农业户口、居住在城区的居民成为一些城市实际新增人口的主要来源。这些"新市民"是传统的市民概念无法包容的,需要通过户籍制度改革或市民要领更新加以解决。
第三,从职业上看,市民是指从事非农牧业的职业群体。
随着城郊农牧业生产的现代化,以及乡镇企业和城市第三产业的发展,城郊结合部出现了亦城亦乡的广大区域,城市周边和外省区农牧民大量涌入市区从事第三产为和其他服务业,第二、三产为已不再是市民的专属行为,从事农牧业劳动的市民也日益增多,城乡之间职业上的传统差别已逐渐消失,所以传统的市民概念尽管可以笼统地界定为非农牧业劳动者,但其职业特征已逐渐模糊,最终也将随着城乡差别的消失而消失。
总之我国的市民概念将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速发展而不断变化更新,不断被赋予新内涵,但从一般意义上说,可以把市民看做是居住、工作在和生活在城市里的合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市民的合法权利,并履行市民应尽的义务。
另外,"小市民"一词指包括小商人、小官吏、手工业者、一般城市居民等在内的社会阶层,同时也指这个社会阶层所拥有的道德原则与思想意识,通常表现为政治上动摇变节,思想上以自身利益为优先,作风上明哲保身。害怕社会中的任何大变动,竭力维持宁静安逸无聊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