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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 |
中文名稱: 市民 別名: 城市居民 解釋: 具有國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人 |
市民,又稱城市居民,通常是指具有城市有效戶籍和常住在市區的合法公民。[1]
基本概念
指具有一個國家的國籍,根據該國的法律規範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從其產生來看,公民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是和民主政治緊密相連的。在歷史上,最早的具有制度性的民主政治,出現在古希臘的雅典和古羅馬的城邦時期。在這個奴隸制時期,在民主政治的雛形的基礎上,出現了"公民"的稱呼,也叫"市民"。古羅馬曾經頒布過"市民法",也就是公民法,用以調整羅馬市民之間的關係。歐洲封建制時期,奴隸制的民主共和形式消失了,公民的概念也就不再使用。西方資產階級革命勝利以後,公民的概念被重新提出,各國憲法普遍地使用了公民的概念。從其性質上來看,公民具有自然屬性和法律屬性兩個方面。公民的自然屬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於自然生理規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體。公民的法律屬性是指公民作為一個法律概念,以一個國家的成員的身份,參與社會活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應由國家法律加以規定。
詞源
(一)漢荀悅 《申鑒·時事》:"皇民敦,秦民弊,時也;山民朴,市民玩,處也。"《宣和遺事》前集:"每歲冬至後即放燈,自東華 以北,並不禁夜,從市民行鋪夾道以居,縱博羣飲,至上元後乃罷。" 明 田藝蘅 《留青日札·鹽口馬丁》:" 浙江 等處及 直隸 府州市民,著他見丁出錢,買馬往北地當驛站。"
(二)現代市民概念的提出和完善
近代以來,隨着西方現代化進程的推進,歐洲各國城市化迅速加快,城市原住民和大量湧入的勞力、手工業者、僱傭流浪民眾等逐漸融合成為現代意義上的市民,他們定居城市,不再擁有土地,具有合法的城市戶籍,生活靠自己固定的職業給養。市民,首先是公民,在確立了公民社會的價值觀念後,才談得上現代市民的意義。
變遷
傳統的市民概念正受到新的挑戰
第一,從身份上看,城市居民的首要條件是持有有效的城市戶籍。
近年來,隨着我國城市化和市場化經濟的迅速發展,城鄉差別在一些發達地區已消失,在其他地區也有明顯的縮小的,大部分農業過剩勞動力成功地被截留在小城鎮,而隨着經濟的高速成長,發達地區一些城市對勞動斬的需求不斷增加,"勞務工"或"打工族"成為城市的新居民。為了適應這些發展,一些城市相繼出台了一些新的戶籍制度,例如戶籍分類管理制度,把城市居戶籍劃分為:紅印戶口(常住居民)、藍印戶口(准常住居民)、暫住戶口(臨時居民)等。
第二,從域上看,市民是指居住和生活在市轄區或城區範圍內的居民。
從居住和生活方面來看,對城市居民的這種空間或地域上的劃分只是一個模糊的概念,一些富裕起來的市民開始在城鄉結合部居家置業,尤其是隨着城市化的迅速發展,周邊地區甚至外省區的大批新移民湧入城市,這些持有農業戶口、居住在城區的居民成為一些城市實際新增人口的主要來源。這些"新市民"是傳統的市民概念無法包容的,需要通過戶籍制度改革或市民要領更新加以解決。
第三,從職業上看,市民是指從事非農牧業的職業群體。
隨着城郊農牧業生產的現代化,以及鄉鎮企業和城市第三產業的發展,城郊結合部出現了亦城亦鄉的廣大區域,城市周邊和外省區農牧民大量湧入市區從事第三產為和其他服務業,第二、三產為已不再是市民的專屬行為,從事農牧業勞動的市民也日益增多,城鄉之間職業上的傳統差別已逐漸消失,所以傳統的市民概念儘管可以籠統地界定為非農牧業勞動者,但其職業特徵已逐漸模糊,最終也將隨着城鄉差別的消失而消失。
總之我國的市民概念將隨着工業化和城市化的迅速發展而不斷變化更新,不斷被賦予新內涵,但從一般意義上說,可以把市民看做是居住、工作在和生活在城市裡的合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市民的合法權利,並履行市民應盡的義務。
另外,"小市民"一詞指包括小商人、小官吏、手工業者、一般城市居民等在內的社會階層,同時也指這個社會階層所擁有的道德原則與思想意識,通常表現為政治上動搖變節,思想上以自身利益為優先,作風上明哲保身。害怕社會中的任何大變動,竭力維持寧靜安逸無聊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