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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外联谊会成立于1987年,是广东各界人士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华人联络感情、加强合作的民间组织。作为广东人民紧密联系港澳台海外爱国人士的重要平台,本会多年来充分发挥“让世界了解广东、从广东走向世界”的桥梁纽带作用,凝聚了一大批致力广东发展和祖国富强、民族复兴的重要力量。

联谊会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1]、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广交朋友,增进友谊,密切联系,促进海内外友好交流与合作,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维护港澳繁荣稳定服务,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

联谊会简介

广东海外联谊会成立于1987年,是广东各界人士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华人联络感情、加强合作的民间组织。作为广东人民紧密联系港澳台海外爱国人士的重要平台,本会多年来充分发挥“让世界了解广东、从广东走向世界”的桥梁纽带作用,凝聚了一大批致力广东发展和祖国富强、民族复兴的重要力量。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广交朋友,增进友谊,密切联系,促进海内外友好交流与合作,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维护港澳繁荣稳定服务,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

本会业务

(一)广泛联系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华人及其团体,增进了解、发展友谊、加强团结;

(二)积极促进广东社会各界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三)向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介绍广东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反映各界人士对广东建设、发展以及对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引进资金、科学技术、设备、人才等;

(五)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提供有关咨询、信息

(六)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与协调,协助政府部门维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在广东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接待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工作;

(八)协助做好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的人事安排工作及推荐中华海外联谊会理事人选。

本会实行理事制,理事分团体理事和个人理事两种。团体理事为省内有关社会团体[2]及各地级以上市海外联谊会。凡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能够正常参加本会活动的广东各界以及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中的代表人士,均可成为本会个人理事。有意加入本会的个人,需填写一份申请登记表,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入会资格后,提交常务理事会议或驻会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本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本会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领导和知名人士担任本会顾问、名誉会长。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处理日常事务机构。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章程(节选)

广东海外联谊会章程

(2015年12月21日广东海外联谊会七届一次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广东海外联谊会”。英文全称:GUANGDONGOVERSEASFRIENDSHIPASSOCIATION,英文缩写:GOFA。

第二条本会由广东省各界代表人士及有关团体、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代表人士自愿结成,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省性、联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广交朋友,增进友谊,密切联系,促进海内外友好交流与合作,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维护港澳繁荣稳定服务,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共广东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本会在广东省民政厅注册登记。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是:

(一)广泛联系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华人及其团体,增进了解、发展友谊、加强团结;

(二)积极促进广东社会各界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三)向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介绍广东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反映各界人士对广东建设、发展以及对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引进资金、科学技术、设备、人才等;

(五)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提供有关咨询、信息

(六)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与协调,协助政府部门维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在广东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接待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工作

(八)协助做好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的人事安排工作及推荐中华海外联谊会理事人选。

第三章 理事

第七条本会实行理事制。本会理事分为团体理事和个人理事。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正常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个人理事为广东省内各界以及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中的代表人士;

(五)团体理事为省内有关社会团体及各地级以上市海外联谊会。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本会秘书处审核入会资格;

(三)常务理事会议或驻会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四)常务理事会或驻会会长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省内有关社会团体担任团体理事,并由各单位各推荐一位负责人担任代表履行职责。团体理事更换代表须向我会书面报告;

(五)由本会颁发证书。

第十条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推荐本会理事;

(三)参加理事会议及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对本会的财务流向进行监督;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议或驻会会长会议通过后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