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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知识界人士联谊会成立于2005年11月28日,以广东省各方面有影响、有代表性的无党派人士、党外高级知识分子[1]为主体,广东省知识界人士联谊会是具有统战性、知识性和民间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党外知识分子的桥梁和纽带。

章程(节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中文全称为广东省知识界人士联谊会,简称省知联会。英文全称为:Guangdong Intellectua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GDIA。

第二条性质

本会由省内(主要是省直单位、高校、教科文卫系统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社会中介组织、新经济组织)知识界代表人士自愿组成,以无党派高级知识分子为主体,是中共广东省委统战部领导下的具有统战性、知识性、联谊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宗旨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遵守宪法[2]、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各界无党派人士和党外知识分子,交友联谊,交流信息,沟通思想,促进合作,举荐人才,服务社会,为巩固壮大广东爱国统一战线服务,为实施“科教兴粤”战略服务,为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制社会、和谐广东,实现全省人民的富裕安康总目标服务。

第四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本会的主管单位是中共广东省委统战部。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中共广东省委统战部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会址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米市路58号省委统战部机关大院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加强与无党派人士和党外知识分子的联系

(二)组织和引导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致力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三)推动会员为我省的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献计献策,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计划地开展调研、考察和联谊活动,为成员拓宽视野、了解社会、沟通思想、增进友谊创造条件,发挥成员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

(五)促进成员的信息、学术和科技交流,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讲学、办学、培训、科技咨询、科技开发等活动。

(六)协助党和政府关心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的工作、

学习和生活,反映他们的心声和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七)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学习和培训活动,向党和政府举荐人才。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会员构成

本会实行会员制,原则上由个人会员构成

第八条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原则上吸收60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在事业上有积极贡献或省内外有一定影响的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全国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无党派知识分子;学科带头人或在其行业中有较强代表性的党外高级知识分子;新社会阶层中的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

(四)入会方式采取自愿参加、单位举荐和省委统战部选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会员原则上由全省各市委统战部、省各高校党委统战部和各有关单位推荐,也可个人自荐;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秘书处制作和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联络联谊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赠阅的刊物和资料;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其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工作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本会终止及善后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广东省委统战部审查并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聘请顾问;

(六)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全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组织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广东省委统战部审查并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共广东省委统战部审查,并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广东省委统战部无党派、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处处长作为秘书长人选,经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如遇人事变动,由继任者自动接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及会长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