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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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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青年志願者協會成立於1995年3月,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事業與社會保障事業的各界青年組成的全省性的社會團體。協會接受共青團廣東省委的 領導和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的指導,是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以及廣東省青年聯合會的團體會員。協會的宗旨是: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準則,通過組織和指 導全省開展青年志願者[1]行動,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促進社會服務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的整體素質,為社會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作出 貢獻。

規模

全省共有各級青年志願者協會136個,志願服務隊28771個,服務站(中心)7000多個。

下屬機構

成立了「廣東青年志願者助殘服務總隊」、「廣東青年志願者法律援助服務總隊」、「廣東青年志願者科普服務總隊」等全省性的專業隊伍,已初步形成了省、市、縣三級協會和服務總隊、服務隊、服務站(中心) 組成的志願服務網絡,參與志願服務的青年志願者超過百萬名。

身份標識

2021年11月,被廣東省民政廳標識為「志願服務組織」。

廣東省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廣東省青年志願者協會(Guang Dong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簡稱GDYVA)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與社會保障事業的各界青年組成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條:本協會是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的團體會員,接受共青團廣東省委的領導及中國青年者協會的指導。統一使用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的會徽.會旗.會歌和會員章。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通過組織和指導全省青年志願服務活動,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促進社會服務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為社會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作出貢獻。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改善社會風氣和人際關係,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2]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五條: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推動青年志願服務體系和多層次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六條:培養青年的公民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促進青年健康成長

第七條:為城鄉發展.社區發展.扶貧開發.搶險救災以及大型社區活動等公益事業提供志願服務。

第八條: 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提供服務

第九條:維護和代表青年志願者組織及志願者的合法利益,致力於推進志願者行動的法制建設,為志願者行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十條:規劃各個時期全省青年志願服務活動,指導並協調全省青年志願者組織開展工作。組織舉辦全省大型活動。

第十一條:開展青年志願者工作的理論研究,總結推廣經驗。

第十二條;開展與國內.港澳及海外志願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

第十三條:向社會公開招募志願者,建立一批由本會直接組織管理大專項青年志願者隊伍。為有關組織或機構提供志願者中介服務。

第十四條:培養青年志願者,培訓青年志願者組織的管理者。

第十五條:定期編印廣東省青年志願者協會會刊。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六條:凡在本省範圍內依法成立的青年志願者協會,或工作性質相同使用不同名稱的協會,承認本協會章程,並提出入會申請,經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即可成為本協會團體會員。

第十七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

3、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及享有優先參加學習、培訓的權利;

4、提出困難和問題,請協會給予幫助解決;

5、向本協會推薦理事;

6、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八條:會員應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參加本協會活動,完成本協會委託的任務。

3、宣傳協會的宗旨,維護協會的聲譽,以實際行動擴大志願者工作的社會影響。

4、向本協會報告團體會務。

5、主動向協會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6、退會須提前三個月申請。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可決定接納有關人事為協會個人會員、名譽會員。個人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將另規定。

第二十條:團體會員由省協會頒發會員證;會員證和下屬協會的個人會員章統一由省協會製作。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將表彰和獎勵在志願者服務中表現突出的會員。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