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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风景园林与生态景观协会由全省风景园林与生态景观领域的专业管理机构、风景园林与生态景观领域相关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1]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风景园林与生态景观协会。
英文译名:
缩写: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全省城镇园林绿化专业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园林与生态景观企业和从事与园林行业相关的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民间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促进企业间的横向交流,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服务;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及相关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风景园林生态景观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2]、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21号3号办公楼(风洞楼)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习及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城镇园林绿化及生态景观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开展调查研究,搜集行业基础资料,探讨行业发展问题;
(三)组织风景园林与生态景观行业评优、重要项目的评估论证、人才培训、技术交流、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组织展览等服务;
(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涉及会员利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的行为机制;
(六)组织行业经验交流,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合作,促进行业发展;
(七)开展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八)组织会员参加省内外和国内外的行业考察、交流活动,参与有关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
(九)编辑出版会刊、简报和有关信息资料,承办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单位会员:
1、城镇以上园林绿化专业管理机构;
2、国家级、省级、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3、城镇以上所在地管辖的公园;
4、城镇以上所在地从事风景园林与生态景观工程设计、施工、养护的企事业单位;
5、城镇以上所在地与风景园林生态行业配套相关的企业单位;
6、市(区)级、城镇园林生态景观或其他相关协会。
(二)个人会员
从事风景园林、生态景观事业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风景园林与生态景观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城市园林与生态景观企、事业单位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多年从事风景园林与生态景观工作的经验;
(二)有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三)在园林与生态景观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简介各一份;
(二)经理事会讨论同意通过(或委托秘书处办理);
(三)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各种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享用有关信息资料;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对已发生的或行业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帮助解决;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为协会工作提供方便,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资料、报告和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参考文献
- ↑ 法人资格怎么确定,找法网,2021-12-03
- ↑ 分支机构那些事,一文全明白!,搜狐,2018-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