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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汽车用品行业商会成立于2007年3月13日,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9号福怡大厦附楼B座403,代表会员合法权益,加强会员间合作,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促进会员对外交流合作。

广州市越秀区汽车用品行业商会是经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批准成立的非盈利[1]民间组织。其前身是成立于1998年的“广州市东山区汽车用品行业商会”,以团结、引导、服务、增进情谊、促进共同健康发展、繁荣市场经济为宗旨。是我国第一家成立的汽车用品行业组织,由经营汽车用品的企业、个人依法自愿组成,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选出,每届任期两年,由二十几家实力雄厚,信誉卓著的企业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大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商会简介

商会成立10年来,一直致力于促进行业自律,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协调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形象与声誉;搭建与外界交流沟通平台;对加强会员交流合作、密切同党和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发挥着桥梁和纽带作用。

一切以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创造更多商机出发,为发展永福路和中国汽车用品市场做着不懈的努力,并伴随着企业共同成长,在业界和社会树立起了良好的形象,受到了社会各界与广大同行的赞扬与支持,在省级及其它相关领域都取得了显着的成绩并得到认可,于2004年相继获得“广东省先进行业商会[2]”、“广州市拥军优属标兵单位”的称号,并受广州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分局特聘为“监督员单位”。回首过去,在理事会的卓越意识和正确带领、会员积极配合和支持,社会各界的厚爱与关怀,使得商会影响力、辐射力不断提升,“永福路”随之名扬海内外,成为中国汽车用品集散地和产品出口基地,巩固了在行业中的龙头地位。

随着东山、越秀两区合并为大越秀之后,永福路、恒福路大的汽车用品商圈得以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商会将以发展“大永福”为战略目标,以重新制定推动大永福发展和积极引进总部经济企业为发展格局,与会员和同行商家共同努力擦亮商会的金字招牌,“大永福”必将迎来新的腾飞,继续引领行业发展。

商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州市越秀区汽车用品行业商会”; 英文为“GuangZhou YueXiu Auto Accessories Industry & Commercial Association”,缩写为:aai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经营汽车用品、汽车装饰、汽车美容等工商业企业人士为主,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商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必须遵守国际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会员、服务社会、增进情谊、共同发展”为宗旨,以促进汽车用品行业的健康发展、繁荣社会经济为己任,是沟通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经济纵横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接受广州市越秀区民间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和广州市越秀区工商业联合会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第六条 本会会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11号工商联大厦14楼;办事处:广州市永福路49号福怡大厦42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政府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开展有关的教育、培训、咨询服务活动。引导会员依法自律、诚信经营行为。

(二)沟通会员内外交流合作的渠道,密切同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三)贯彻实施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工商联的有关工作要求。

(四)代表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会员企业举办宣传、展览、购销等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六)促进会员间的业务合作,组织经验交流,业务研讨等活动,协助内引外联,发展横向联系,组织会员进行调研、访问、参观、考察等各种活动。

(七)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工商联以及会员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凡经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进行合法经营的本行业企业。同时认可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可由企业指定其代表人参加本会的活动。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会员的活动和享有本会为会员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协助本会开展会务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每年缴纳会费8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及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2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