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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教育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GUANGZHOU SOCIETY OF EDUCATION,缩写为GZSE。成立于1984年5月,是广州地区教育工作者及关心支持教育工作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的非营利性[1]社会团体。

学会宗旨

广州教育学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团结和组织全市有志于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教育工作者,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活动,研究教育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促进广州地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教育科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2]、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做出贡献。

广州教育学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教育局,业务指导单位是中国教育学会、广东教育学会和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广州教育学会分支机构有37个专业委员会。

多年来,广州教育学会通过学术讲座、课题研究、组织研讨、调查研究、编写书刊、开展试验、推广成果等研究和活动,吸引和团结了广州市一大批教育教学研究工作者和各级各类学校的行政领导、教师,有效地推动了广州市教育改革和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1994年、1999年和2004年,被评为中国教育学会系统先进单位;多次被广东教育学会、广州市社科联评为先进单位。

广州教育学会第一、二、三届理事会(1984—1995)会长为郭巧智,第四届理事会(1996—2008)会长为叶世雄,第五届理事会(2009—2018.7)会长为姚继业,第六届理事会(2018.7—)会长为吴强。

广州教育学会章程(节选)

(2022年7月广州教育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州教育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GUANG ZHOU SOCIETY OF EDUCATION,缩写为GZSE。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州地区教育工作者及关心支持教育工作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规律,团结和组织全市有志于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教育工作者,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活动,研究教育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促进广州地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教育科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教育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同时接受中国教育学会、广东教育学会和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应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州市。

第八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75号穗丰大厦A座5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学科教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普及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教育科学研究动向、优秀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三)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面向社会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政策咨询;

(四)开展基础教育改革实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评价与推广;

(五)组织教育评价活动;

(六)为广州教育科研课题提供资助;

(七)为广州市基础教育教师专业发展提供支持;

(八)研究、编写教材,出版学术性书刊,发布教育信息,开展培训活动;

(九)按规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委托以及购买服务等事项;

(十)开展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及对外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依法从事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社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一)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热心并自愿志愿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学科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活动的个人。

(二)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热心并自愿志愿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学科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活动的中小学、幼儿园、高等院校、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由本会秘书处依照本章程规定进行审查;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载入会员名册,并统一发放会员证,及时在本会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九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后,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修改会员名册,且在本会网站更新会员名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