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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温州商会服装分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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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温州商会服装分会是由在广州从事服装行业的温州籍企业家所组成。在粤、浙两的政府的大力支持,服装分会已于2008年10月在广州民政局和广州民间社团组织管理局注册成立,是具有合法地位的社会团体[1]。本会恪守“凝聚乡情、相扶并进、资源共享、同谋发展”的宗旨,教育会员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奉献社会、团结和引导会员致力于粤、浙两地的经济合作与发展和社会福利事业。

概况

分会业务上接受广州温州商会的指导。服装分会下设五部一室,已成为较为完善的分会机构,从而形成沟通与联络的渠道。围绕着为会员服务这一宗旨,致力于营造一种天时、地利、人和的乡情与经商环境,让在穗温州服装企业安家安业,共图行业长远发展。

根据分会章程,分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2008年10月,分会召开了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

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广州温州商会服装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以温州地区在穗经商的服装行业遵纪守法的人士为主体自愿组成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在穗温州工商业者及其它行业投资者,为促进温、穗两地经贸互利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努力为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广州市协作办公室、广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在广州市站南路天马大厦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改革开放方针政策和介绍广东省、珠江三角地区投资环境,向会员提供有关经济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积极开展为本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经营生产互相交流市场信息,管理经验,为共同拓展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三)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互相联系,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正确指导下,增强会员之间的友谊和合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四)竭力维护会员和投资者合法权益,调查了解会员企业的情况和问题,接受会员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诚心为企业会员、个人会员服务,尽力为会员排难解忧;

(五)总结推广企业改革管理的先进经验,表彰优秀企业家[2]先进业绩;

(六)努力开展与海内外有关经济社团友好往来,促进国内外多种形式经济合作,为外引内联牵线搭桥,致力促进广州与温州的友好合作与交流;

(七)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业务讲座,研讨会,考察交流活动,以利于提高企业科学管理业务水平;

(八)宣传贯彻国家各个时期有关方针政府和当地政府法规政令,办理会员有关合符法规的正当要求;

(九)联络春、秋两季广交会帮助会员代办力所能及的事项;

(十)出版刊物,介绍典型事迹,协助政府机构对企业进行政策法规辅导……;

(十一)推荐选拔优秀企业家参加种类高级研修学习;以提高对企业科学管理水平。

(十二)发展协会信息化的推广平台,为服装行业树立排头兵。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入会条件如下:

(一)承认本会章程,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参加本会活动,能按期缴纳会费的温籍服装行业在穗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者,并办理有关入会手续,才可成为本会会员。

(二)承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并按期缴纳会费温州籍个体经商人员也可以加入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体会员;

(三)对于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并做出卓越贡献的温州籍的各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国际友人及国内外知名人士,由本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可授予名誉(荣誉)会员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召开会议的本会组织的活动;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取得本会提供的有关经济信息和资料;

(五)向本会提出有关咨询;

(六)当会员合作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本会给予法律上的声援和帮助;

(七)本会如有外引内联项目时,本会会员有优惠参加投标竞争权;

(八)有申请加入和退出本会权利。

第九条:本会会员义务:

(一)遵纪守法、合法经营、执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期交纳会费;

(二)向本会反映经济信息,工作经验和有关资料;

(三)积极配合本会对各国华侨外引内联,牵线搭桥活动;

(四)维护本会团结和声誉,不做有损害本会团结、声誉的事,积极弘扬中华民族正气、美德;

(五)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和编印内部刊物,随时反映温州在穗企业发展动态。

第十条:申请参加和退出本会,均要按本会章程规定,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和职权:

(一)审查本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理事会

(四)决定终止和罢免事宜。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本会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但必须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六)批准会员入会或对违法会员除名(开除);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调整,增补部分理事,但数额不得超过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可作出决议。理事会的决议需由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才有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出席,被委托代表行使理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要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规则与理事会相同。

第十八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主持会务,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制定工作计划及其它决议事项。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可召开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室会议;

(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事件。

第二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兼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本会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部门。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若干名)为其助手,在会长或授权的副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会长办公会议任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因工作需要调整时,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提请理事会确认或追认。

第二十四条:为加强本会的监督机制,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副会长以上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成员,可提请理事会给予罢免。

(二)监督本会的财务工作。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财务开支状况进行内部审计。

(三)监事会主任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荣誉职务。荣誉名衔和人选,由理事会推选和决定,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请理事会确认和追认。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