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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1]

主要职责

(一)承担综合协调海洋监测、科研、倾废、开发利用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区海洋事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海洋主体功能规划、海洋信息化规划、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我区海洋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2]

(二)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提出全区海洋资源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起草有关海洋资源、海洋环境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全区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组织实施全区海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海洋领域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四)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区海洋功能区划,组织实施海域权属管理,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实施海域使用论证、评估和海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审批和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

(五)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的责任。组织制定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发布海岛对外开放和保护名录。

(六)承担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区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执行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标准、规范和污染物排海标准、总量控制制度,组织、管理全区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发布海洋专项环境信息,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七)组织海洋调查研究,推进海洋科技创新,组织实施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承担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应用与管理,执行海洋技术标准、计量、规范和办法,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

(八)承担海洋环境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报的责任。组织实施专项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日常运行的管理,发布海洋灾害和海平面公报,指导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工作。

(九)依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维护海洋权益的政策、措施,在全区管辖海域实施定期维权巡航执法制度,查处违法活动。

(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海洋局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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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