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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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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办教育协会成立于2013年12月,系经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政厅批准,由全区6700多所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包括民办高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以及其它民办教育机构)推选代表,自愿结成、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1]社会组织。协会现有会员单位700多家,为广西工商业联合会员单位之一。

机构简介

广西民办教育协会设常务理事机构,目前协会由1名会长,10名常务副会长,9名副会长,33名常务理事和1名秘书长组成。会长由广西经济职业学院董事长兼院长,广西十一届政协委员肖开宁担任。秘书长由原广西教育“双十”工程推进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广西教育科学研究所研究员[2]吴桂就担任。

协会业务范围:

(一)依据我国国情及广西具体情况,制订自治区民办教育行规行约。

(二)就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与探讨:组织专题论坛,研析国内外民办教育的成功经验和发展动态,引导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研究、交流活动,开展民办教育科研成果的推广工作;

(三)积极探索民办教育发展规律,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开展民办教育的业务培训、信息咨询、技术支持、研究交流和其他有利于自治区民办教育发展的服务工作;

(四)发挥行业代表作用,担当政府与民办教育领域之间的桥梁与纽带,向有关民办教育的决策制定和政策研究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建立与其它企业行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平台;

(五)依章程规定,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会员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项目、办学质量评估、年检、以及其他有关任务。

广西民办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

本会中文全称:广西民办教育协会

本会英文名称:Guangxi Association for Non-Government Education(缩写:GXANGE)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民办高校、民办职业院校、民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以及其它民办教育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团结全区民办教育工作者,开展行业自律、行业维权与其他行业服务活动,促进民办学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民办教育科学理论与实践研究,为教育行政部门建言献策,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推进民办教育事业,服务中国服务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做贡献。

第四条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汇春路2-1号英华楼70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依据我国国情及广西具体情况,制订自治区民办教育行规行约。

(二)就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与探讨:组织专题论坛,研析国内外民办教育的成功经验和发展动态,引导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研究、交流活动,开展民办教育科研成果的推广工作;

(三)积极探索民办教育发展规律,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开展民办教育的业务培训、信息咨询、技术支持、研究交流和其他有利于自治区民办教育发展的服务工作;

(四)发挥行业代表作用,担当政府与民办教育领域之间的桥梁与纽带,向有关民办教育的决策制定和政策研究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建立与其它企业行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平台;

(五)依章程规定,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会员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项目、办学质量评估、年检、以及其他有关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广西民办教育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广西民办教育协会的意愿;

(三)在民办教育领域作出积极贡献的;

(四)单位会员应为广西民办高校、民办职业院校、民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以及其它民办教育机构;个人会员应为改革开放以来在广西从事教育事业的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和从事民办教育工作的教职工。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入会必须为具备入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由所在地教育部门推荐;也可由两名理事以上的会员单位推荐;

(二)必须填写《广西民办教育协会会员申请登记表》;

(三)必须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批准;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及名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经批准后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出发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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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专业委员会杨志彬理事长
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史1978-2021

参考文献

  1. 什么是非营利性组织?,中国会计网,2022-01-24
  2. 评研究员条件是什么?有哪些要求? ,搜狐,2021-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