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广西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跳转至: 导航搜索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

广西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英文译名:GuangXi Promotion Consortium for Special Equipment Safety and Energy-saving ,英文缩写:GXPCSE。是由与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区域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1]

广西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西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英文译名:GuangXi Promotion Consortium for Special Equipment Safety and Energy-saving ,英文缩写:GXPCSE。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与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相关的企事业单位[2]、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区域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科学发展观,适应社会对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的需求,体现政府监督管理的要求,反映会员利益与诉求,围绕促进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事业发展,搭建相关方沟通、磋商、协调的交流平台,构建相关各方协调、合作的工作机制,推动广西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水平的持续提升,为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质量技术监督局、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围绕特种设备质量、安全与节能,开展行业调查、安全监管和节能管理的理论研究;针对安全与节能监管体制与机制性问题,研究改进与完善措施。为持续改进和完善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管理,优化安全和节能监管的经济性和有效性,提供策略、技术支持;

(二)根据政府主管和业务指导部门的授权或委托,进行特种设备事故、质量、安全和节能状况、态势或趋势的统计、调查、分析与评估;

(三)组织开展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共性问题研究,根据材料、结构、技术与工艺的发展趋势、新科研成果或应用试验案例,研究其对现行安全技术规范或安全与节能政策的影响,提出对安全技术规范或管理等方面的调整或改进的建议,组织探讨或解决行业发展、安全与节能等技术问题,开展安全与节能技术咨询,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安全技术规范的进步;

(四)广泛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宣传活动。大力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与标准,开展有关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的专业知识及相关技术培训、讲座,普及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知识,提高全区社会的安全与节能意识;

(五)组织国内外与特种设备相关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积极反映会员的正当利益诉求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热心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办理入会注册登记手续;

(四)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会长)或其委托代理人出任本协会的注册人,并向协会秘书处办理注册手续;注册人变动,需办理注册人变动更名手续。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证明合法身份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单位会员由注册人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并在正式场合代表单位陈述意见。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七)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