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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回收法是中国的经济术语。

世界三大汉语词典分别是中国大陆的《 汉语大词典[1]》(共13册,5.6万词条,37万单词)、中国台湾的《 中文大辞典 》(共10册,5万词条,40万单词)以及日本的《 大汉和辞典 》(共13册,4.9万词条,40万单词)。汉字是记录汉语的文字[2],它已有六千年左右的历史,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

名词解释

成本回收法指由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商定,各期按照一定的规律收回本金,再加上应收的利息即为各期租金。

房地产业确认经营收入的一种特殊方法。将企业最初收取的款项(包括利息)均视为企业房地产成本的回收,在成本回收完毕之后,收取的款项才确认为经营收入或利息收入的方法。

在此法下,销售发生时,一方借记应收账款,贷记有关房地产,两者的差额贷记递延毛利。以后各期成本尚未回收时,收到账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账款和递延收入转为已实现收入。

在采用成本回收法后,倘若使用完全方兴未艾计法或其他方法的条件已得到满足,可变更会计处理方法。若变更为按完全应计法处理,那么以前累积的递延收入和递延毛利均应转为变更年度的收入和毛利。

成本回收法的特点

各期租金没有统一计算公式,各期成本回收额经双方商定,可以是等额的,也可以是等差或等比变额,也可以是无规律的,(仅指成本而言)。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