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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回收法是中國的經濟術語。

世界三大漢語詞典分別是中國大陸的《 漢語大詞典[1]》(共13冊,5.6萬詞條,37萬單詞)、中國台灣的《 中文大辭典 》(共10冊,5萬詞條,40萬單詞)以及日本的《 大漢和辭典 》(共13冊,4.9萬詞條,40萬單詞)。漢字是記錄漢語的文字[2],它已有六千年左右的歷史,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

名詞解釋

成本回收法指由租賃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商定,各期按照一定的規律收回本金,再加上應收的利息即為各期租金。

房地產業確認經營收入的一種特殊方法。將企業最初收取的款項(包括利息)均視為企業房地產成本的回收,在成本回收完畢之後,收取的款項才確認為經營收入或利息收入的方法。

在此法下,銷售發生時,一方借記應收賬款,貸記有關房地產,兩者的差額貸記遞延毛利。以後各期成本尚未回收時,收到賬款,借記銀行存款,貸記預賬款和遞延收入轉為已實現收入。

在採用成本回收法後,倘若使用完全方興未艾計法或其他方法的條件已得到滿足,可變更會計處理方法。若變更為按完全應計法處理,那麼以前累積的遞延收入和遞延毛利均應轉為變更年度的收入和毛利。

成本回收法的特點

各期租金沒有統一計算公式,各期成本回收額經雙方商定,可以是等額的,也可以是等差或等比變額,也可以是無規律的,(僅指成本而言)。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