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監察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成都市監察委員會是由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四川省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1月23日,成都市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標誌着成都推進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取得實質性進展、進入全面履職階段。
現任中共四川省紀委常委、成都市委常委、成都市紀委書記,成都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劉光輝。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權限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人事任免
2018年1月17日,在成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上,王川紅當選成都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機構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組織機構
辦公廳: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接待、保密、安全、信息、後勤管理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房管基建等工作;督促檢查有關工作部署和省紀委監委、市委領導批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負責機關及派駐機構涉案款物保管;負責編報紀檢監察信息;統籌協調特約監察員工作;管理機關外事工作和涉港澳台事務。
組織部:根據幹部管理權限,負責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負責市委巡察辦、市紀委監委機關各部門及下屬事業單位、派駐(出)機構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人員檔案等工作;會同有關方面,負責市紀委監委派駐(出)機構、區(市)縣紀委監委、市屬國有企業、市屬高校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成員的提名、考察、任免等幹部人事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協調辦理市管幹部任職前回復市委組織部意見工作等。
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廉潔文化建設以及網絡信息與電教工作;負責機關的新聞事務等。
研究室(法規室):負責綜合分析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開展政策理論及重大課題調查研究;起草重要文件文稿等;負責提出全市紀檢監察法規制度建設規劃、計劃和建議;起草、修改紀檢監察法規制度;參與起草制定全市相關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負責紀檢監察法規制度的諮詢答覆、解釋指導、評估、備案清查、清理、編纂等;承辦黨員對市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案件、監察對象對市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請複審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市紀委監委辦理的申訴、覆核案件等。
黨風政風監督室:負責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協調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執行;綜合協調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正「四風」工作;綜合協調整治群眾身邊和扶貧領域的腐敗和作風問題;綜合協調黨內監督、黨的問責等方面工作,推動管黨治黨政治責任落實;綜合協調市紀委監委機關參與調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監督對象違紀違法行為和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處理工作;綜合分析黨風政風監督工作情況,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議;組織開展黨風政風監督專項檢查活動;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黨風政風監督工作等;承擔市委市政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信訪室:負責受理對黨的組織、黨員違反黨紀行為,對監察對象不依法履職,違反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及道德操守等規定,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的檢舉控告;歸口受理對市委管理的黨的組織、黨員、監察對象的上述檢舉控告,統一接收市紀委監委派駐機構和區(市)縣紀委監委報送的相關信訪舉報;受理黨員對市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監察對象對市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複審申請;綜合分析信訪舉報情況;接待群眾來訪,處理群眾來信和電話網絡舉報事項等。
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對問題線索相關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審查調查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履行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職責;牽頭廉政檔案建設;負責統一受理巡視巡察工作機構和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單位移交的相關問題線索;對問題線索實行集中管理、動態更新、定期匯總核對,提出分辦意見移交相關紀檢監察室;統一受理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分送有關部門;歸口管理審查調查工作中與有關部門的聯繫協調事項;對調查措施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統籌協調留置場所;監督檢查全市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安全辦案情況以及辦案安全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在省紀委監委領導下,承擔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的組織協調;承擔市委反腐敗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一至第十四紀檢監察室:負責監督檢查的紀檢監察室主要履行依紀依法監督的職責。監督檢查聯繫單位(地區)領導班子及市管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況;監督檢查聯繫單位(地區)黨委(黨組)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的情況,指導、檢查、督促紀委監委(派駐、派出機構)落實紀檢、監察責任,實施問責;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綜合分析研判問題線索,按程序提出處置意見;綜合、協調、指導聯繫單位(地區)及其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等。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巡察、辦理黨風廉政意見回復等工作,參加聯繫單位(地區)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協助考察了解聯繫單位(地區)的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情況。
負責審查調查的紀檢監察室主要履行執紀審查和依法調查處置的職責。承辦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含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指定管轄的)的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調查,以及其他比較重要或者複雜案件的初步核實、審查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可以提級辦理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紀檢監察事項等;承擔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的移送及補充調查工作。
案件審理室:負責審理市紀委監委直接審查調查和相關單位移送處理的案件,以及向省委、省紀委監委、市委的報批或備案工作;負責審理有關黨的組織、紀檢監察機關報批或者備案的違反黨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嚴格依規依紀依法提出處理或者處分意見;負責案件移送審核把關、辦理政務處分解除和徵求審理意見、回訪教育、案件質量監督檢查等工作。
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負責監督檢查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受理對市紀委監委機關各部門、下屬事業單位、市紀委監委派駐(出)機構和市委巡察機構(在市紀委列編的)處級及以上幹部,市屬國有企業、市屬高校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成員,區(市)縣紀委監委班子成員涉嫌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等問題的舉報,對問題線索提出處置意見並負責初步核實及立案審查調查工作等;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內部監督檢查工作的統籌協調、調查研究,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監督工作,督辦有關違紀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
技術保障室:負責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中的信息技術保障工作;統籌匯集和處理紀檢監察數據信息資源,提供信息查詢、分析研判和科學決策支持;負責電子數據調查工作;制定信息技術保障相關工作規範和標準,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負責在全市紀檢監察系統推廣及應用信息科技,提供技術指導與科技支撐;推進辦公自動化和辦案科技裝備現代化;負責制定並協調實施全市紀檢監察系統信息化總體規劃;承擔市紀委監委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市委巡察機構、市紀委監委機關以及指導區(市)縣紀委監委機關網絡、應用系統的建設、管理、運行和維護,負責相關網絡安全管理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室: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黨群、黨風廉政建設、紀律作風建設工作。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參考文獻
- ↑ 憲法基本知識解讀 ,搜狐,2022-04-13
-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搜狐,2022-12-02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