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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名簿。原图链接

户口名簿为中华民国台湾的一种身份证明文件,是由各地户政事务所发给的户籍证明。未满14岁的国民未请领国民身分证前,即以此作为替代之身分证明。

历史演进

户口名簿为记载户长及户内人口之基本资料,供查记户口及一般机关作为参考之用,不作为公证人民身分之证明,所以只记载现住人口,人口发生身分变动。

  • 1946年开始核发第一次改版户口名簿,之后历经1952年、1954年、1979年、1989年及1996年共计6次修改核发格式
  • 1996年7月户役政资讯系统电脑化,户口名簿改封面套印各县市政府关防之A4纸张,以电脑列印后对折迄今,为户口名簿很大的改版。
  • 1979年启用的户口名簿格式中,包含的栏位有:称谓、姓名、血型身份证统一编号、出生日期、本籍、役别、父母姓名、配偶姓名。

新式户口名簿

新式户口名簿目前栏位为有:户号、行政区划、称谓、身分证统一编号、姓名配偶姓名、出生别、出生日期、役别、父母姓名、出生地、记事、原住民身分及族别等13项。内政部为提供社会各界查验新式户口名簿请领纪录,自103年2月5日起于“内政部户政司全球资讯网”(http://www.ris.gov.tw)提供新式戶口名簿請領紀錄查詢功能。

申请方式

  • 申请人:户长或受委托人
  • 应备证件:申请人国民身分证。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者,须附缴委托书、受委托人国民身分证、印章(或签名)。换领户口名簿者,须附缴原户口名簿。新式户口名簿登载现户户籍资料之现住人口及省略记事,并得依据申请人之申请,增加非现住人口或记事。

规费收取

  • 规费:初领、补领、换领之收费数额每份新台币30元。初领、全面换领地点:户籍地户政事务所。补领、换领地点:任一户政事务所。
  • 政府机关办理行政区域调整、门牌整编作业而须换领户口名簿者,免收规费。但因申请各项户籍登记须同时换领,或跨直辖市、县(市)换领户口名簿者,应缴纳规费。[1]

注意事项

  • 新式户口名簿实施后,户籍资料变动,除另有规定外,应同时换领户口名簿,不得人工注记;如未变动,旧式户口名簿仍可继续使用。
  • 申请人持有效之户口名簿办理户籍登记事项致户口名簿内资料变动,得免附该户户长委托书换领户口名簿。申请人为共同事业户者,得不换领户口名簿,并得由户政事务所于有关栏内为必要之注记。
  • 于查验请领纪录前,应先查验所持户口名簿是否具核发户政事务所浮水印、骑缝章、押花相关防伪功能。[2]
  • 出境逾2年未入境,户籍暂时被迁出国外是基于迁徙的事实行为,属于户籍管理措施,而非丧失国籍,也不影响国人身分。

参考资料

  1. 新式户口名簿 - 申请方式内政部户政司全球资讯网
  2. 户口名簿如何请领?屏东县政府民政处户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