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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本

來自 網絡 的圖片

中文名稱: 戶口簿

其他稱呼: 常住人口登記簿、居民戶口簿、戶口本

持有者: 境內常住中國公民

使用地區: 中國境內

戶口簿(全稱:居民戶口簿)是指登記住戶人員姓名、籍貫、出生年月日、學歷、所在行業、具體職業、職級職稱等內容的薄冊。

居民戶口簿,是全面反映戶籍地居住戶人口個人身份等人口基本信息的基本戶政文書[1]

目錄

形式

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常住人口登記簿》,戶口登記機關留存備用,是整個戶口登記管理最基本的準據文檔;一種是《居民戶口簿》,由戶口登記機關加蓋"戶口專用章",戶口個人頁加蓋"戶口登記章"之後頒發所登記的住戶居民自己保存備用。財政部和發改委2012年12月30日聯合下發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徵戶口簿工本費。

使用

一、居民戶口簿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狀況以及家庭成員間相互關係的法律效力,是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籍調查、核對的主要依據。戶口登記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戶籍調查、核對時,戶主或本戶成員應主動交驗居民戶口簿。

二、戶主對居民戶口簿應妥善保管,嚴禁私自塗改、轉讓、出借。如有遺失,須立即報告戶口登記機關。

三、居民戶口簿登記權屬於戶口登記機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記載。

四、本戶如有人員增減或者登記事項發生變動,應持居民戶口簿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

五、全戶遷出戶口管轄區的,應向戶口登記機關繳銷居民戶口簿。

居民戶口簿的填寫

1.戶號--填寫戶口登記機關為其編定的該戶在本戶口管轄區內的順序號。

2.居民戶口簿首頁套印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戶口專用章。承辦人按規定填寫完畢後,應簽字或蓋章,填寫簽發居民戶口簿時的日期,並加蓋戶口登記機關的戶口專用章。

3.住址變動登記--填寫該戶在本戶口管轄區內變動常住地後的住址名稱、變動住址的日期,並由承辦人簽宇或蓋章。

4.何時由何地遷來本市(縣)--對由本市(縣)以外地區遷人的公民,填寫其遷入落戶的時間和遷出地的詳細地址。世居本市(縣)的,填寫"久居"。

5.何時由何地過來本址--填寫本人遷來本戶口管轄區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戶口所在地詳細地址及遷入落戶的時間。世居本址,填寫"久居"。

6.登記日期--填寫戶口登記機關建立常住人口登記卡時的具體日期。

7.登記事項變更和更正記--登記項目內容發生變更、更正,應在本欄填寫變更、更正後的項目內容、時間,並由承辦人簽字或簽章。

8.屬集體戶口的,"戶主姓名"和"戶主或與戶主關係"兩欄不填。

居民戶口簿內其餘各項登記內容的填寫,均與常住人口登記表內有關各項的填寫說明相同。

常住人口登記卡由承辦人按規定填寫完畢後,應加蓋戶口登記機關的戶口專用章。

辦理遺失補領居民戶口簿須知

一、 辦理條件

本市居民因種種原因遺失居民戶口簿需要辦理補領的。

二、 所需證明材料

提供戶主的居民身份證及提出補領書面申請(如戶主因特殊原因無法本人辦理的,需提供戶主委託書及相關證明)。

三、辦理遺失補領居民戶口簿的具體手續

(一)由戶主本人(或委託人)持所需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派出所,下同)提出補領申請。

(二)經批准後,由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通知申請人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

戶口遷移證補辦程序

1,到遷出戶口的派出所複印當時遷出的戶口遷移證存根,並交由派出所蓋章;

2,憑存根到遷往地派出所簽署未落戶證明;

3,憑存根上的編號,找當地報社進行登報遺失申明;

4,憑存根,未落戶證明,報紙,畢業證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到遷出派出所辦理新的戶口遷移證。

以上流程僅供參考,具體辦理流程以遷出派出所的要求為準。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