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
明朝时,布政使是承宣佈政使司(国家一级行政区,大约等于现代的“省”)的最高行政长官,分左右。个别地方只置1员。(明会典卷四,官制三,外官,贵州止设左布政使一员)。明朝后期,布政司之上又设总督、巡抚,布、按二司受其节制。布政使只管经理钱粮等事,地位逐渐低下。[2]
承宣布政使司是衙署名,其长官为布政使[3],全称为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4],而“承宣布政使”是错误用法。明代布政使司又俗称藩司,布政使俗称藩台。
清朝阮朝
阮朝明命十二年(1831年)和十三年(1832年),明命帝分两次改全国城镇为省,各省设承宣布政使司,总督所在省专设布政使一员,巡抚所在省由巡抚兼任布政使。
注释
脚注
- ↑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 ↑ 《明史•职官志》说:“初置藩司,与六部均重。布政使入为尚书、侍郎,副都御史每出为布政使。宣德、正统间犹然,自后无之。”
- ↑ 见《明史》卷75“职官四”:“承宣布政使司。左、右布政使各一人”
- ↑ 见《清史稿》卷116“职官三”:“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省各一人”。
参考文献
- 孙文良,中国官制史,1993年,台北,文津出版社。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