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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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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内蒙古凉城 | 1961年9月7日
国籍 | 中国 |
职业 | 书记 |
知名作品 | 曾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常委、集宁区委书记 |
杨国文个人简介
杨国文,男,汉族,1961年9月出生,内蒙古凉城人,1989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常委、集宁区委书记。 2018年12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国文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人物履历
- 1979.08——1981.07,乌兰察布盟财贸学校学习
- 1981.07——1990.08,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财政局工作
- 1990.08——1993.12,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财政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其间:1992.01——1992.12挂职任凉城县六苏木乡党委副书记)
- 1993.12——1998.11,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
- 1998.11——2001.09,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政府副市长
- 2001.09——2003.11,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盟委组织部副部长(1999.08——2001.12中央党校函授学院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班学习)
- 2003.11——2006.03,内蒙古自治区化德县政府县长
- 2006.03——2008.09,内蒙古自治区化德县县委书记
- 2008.09——2012.07,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
- 2012.07——2018.0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常委、集宁区委书记。
人物事件
违纪审查
2018年3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常委、集宁区委书记杨国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审查(调查)。
依法双开
2018年6月2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乌兰察布市委原常委、集宁区委原书记杨国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杨国文违反政治纪律,转移、隐匿违纪违法所得,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车私用;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申报个人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管理对象和下属礼金、礼品,利用职权安排亲属“吃空饷”、为亲属营利活动提供便利,搞权色交易;违反群众纪律,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违反工作纪律,不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损害党的形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数额特别巨大。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涉嫌构成犯罪。
杨国文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毫无党性原则,“四个意识”个个皆无,“六项纪律”项项违反,且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违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给党的事业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监委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分别给予杨国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对其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
2018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原常委、集宁区委原书记杨国文(副厅级)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开庭
2018年12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中共乌兰察布市市委原常委、中共集宁区委原书记(副厅级)杨国文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国文利用其担任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县长、县委书记、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局长、乌兰察布市委常委、集宁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6692250.00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经责令其说明来源,仍有共计价值人民币94680415.00元的差额不能说明来源,提请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三项规程”的要求,召开了庭前会议。庭审中,法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明确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就本案有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杨国文进行了最后陈述,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部分自治区、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自治区、市纪委监委干部及各界群众共40余人旁听了庭审。本案将择期宣判。
行贿人通气,都穿着“踩小人”的红鞋垫
开局就是决战。农历正月十四,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乌兰察布市委常委、集宁区委书记杨国文采取留置措施。3个月后,杨国文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检察机关。 作为自治区监委挂牌成立以来自行查办的首起留置案件,杨国文案涉案金额上亿、涉案人员众多,区纪委监委在3个月内漂亮拿下这一仗,得益于持续深化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制度优势。 “杨国文案是自治区纪委监委立案查处的留置第一案,必须严格依规依纪依法,确保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刘奇凡给专案工作明确定调。 细数杨国文违法乱纪的事实,“双开”通报中“四个意识各个皆无,六项纪律项项违反”等内容触目惊心。其所作所为更是让人深恶痛绝:让司机开着公车送他夫妇俩去北京看女儿,每晚九点后开始出去寻欢作乐,有人在其办公室排队送礼,据查送礼金干部达百余名,行贿企业家达百余名……作为乌兰察布市委市政府所在地集宁区的“一把手”,杨国文给这个有“中国草原避暑之都”美誉的城市,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成为当地政治生态的重大污染源。“抓得好!”这是杨国文落马后当地群众的共同心声。“很受震动,更当引以为戒。”这是自治区纪委监委深挖杨案根源,一手惩、一手治,专门在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后党员干部的深刻反思。 首起留置案也是对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的检验。 “涉案企业家们最初前来谈话时,似乎事先约好了一样,不仅来了之后一句话不说,各个还都戴着红围巾、穿着红袜子,红鞋垫上甚至绣着‘踩小人’三个字,以为辟了‘邪’就可以蒙混过关。”杨国文专案组副组长、自治区纪委监委第八纪检监察室副主任程广军,回忆起查办案件快一个月时所遇到的瓶颈,既哭笑不得,又连连感叹案件突破之难。 面对行贿人互相通气、专案组连续谈话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僵局,自治区监委在充分掌握外围证据基础上,依法果断对6名主要涉案企业主实施留置,并将对其留置的消息公布在网上,以行震慑。留置行贿人的震慑威力很快显现,行贿人纷纷松口交代,一扫之前的桀骜之态。可以说,有效运用留置措施、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对此案的快速突破、证据固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包括留置在内,在对杨国文的审查调查过程中,专案组运用了12项调查措施中除“勘验检查”外的11项,还依法协调有关部门使用了技术调查和限制出境措施。 杨国文案能又好又快办结,与这些措施的全要素、组合使用不无关系。除此之外,与体制机制的顺畅衔接也直接相关。改革后,自治区纪委监委不断完善配套法规制度,研究制定了《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试行)》《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范》《监督执纪监察工作流程图》等“四个一”工作制度。在杨国文案中,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案件审理室和区检察院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对违法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严格审核把关,保证了案件的顺利办结和正式移送。纪法全面贯通、法法无缝衔接,使改革真正达到了“一加一大于二等于三”的良好效果。 “监察法的出台,为纪检监察干部开展工作提供了‘尚方宝剑’。”自治区纪委监委秘书长潘勇说。 杨国文案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自治区纪委监委执纪执法高效有力的一个缩影,是内蒙古正风反腐高压态势中的个案体现。今年上半年,全区共处置问题线索16465件,同比增长53.4%;立案4426件,同比增长24.6%;采取留置措施109人,较去年同期“两规”人数增长738%,留置平均用时32天。最引人注目的是,自治区纪委监委上半年公布了9起厅级干部被留置调查的消息,7月份又连续3天留置3名正厅级干部,“打虎”的力度还在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