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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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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是全市检察机关的领导机关,领导全市各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主要职责

其主要职责是:(一)对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1]的监督,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二)依法向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全市各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依法立案侦查本辖区的重大犯罪案件和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领导全市各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本市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各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 、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

(六)领导全市各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七)依法对本市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提出抗诉。

(八)对全市各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九)领导全市各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十)受理单位和公民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 并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一)对全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组织实施全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指导全市各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十二) 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技术信息工作,以及物证、书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和视听资料的收集、固定、运用工作 。

(十三)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向立法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释建议意见。制订全市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十四)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工作;领导全市各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全市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十五)协同地方党委管理、考核区、县( 市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根据《检察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任免事项。

(十六)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七)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八)负责其它应当由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工作实绩

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市检察院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杭州实际,出台18项具体措施,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各项工作。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年共批准逮捕12273人,提起公诉14612人。服务保障经济转型升级。依法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秩序犯罪,共批捕529人,起诉755人。在办理涉企案件过程中,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法慎重使用强制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因执法办案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大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建立“检调对接”机制,促进社会和谐。全面推行涉检信访点名约访、专家办理新机制,认真开展信访积案清理,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点名约访、专家办理机制被评为2010平安杭州“十大年度现象”。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和防范。2010年,市检察院再度荣获杭州市“人民建议集体奖”。

二、推进惩防一体建设,加大反腐倡廉力度

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加强侦查预防一体、上下侦查一体的惩防一体化建设,注重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15件152人,其中大案95件,县处级以上要案41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220余万元。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17件25人。坚持规范执法文明办案。认真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严格执行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的制度,提高办案质量。加强办案工作区的规范化建设,确保办案安全。更加注重预防职务犯罪。预防乡镇、农村经济合作社人员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分别被评为全省“十佳”、“优秀”检察建议。市检察院首创的行业预防“两长论坛”的做法,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好评,并在全国推广。

三、强化法律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强化侦查活动监督。全年共监督侦查机关立案211件,监督撤案240件。依法追捕80人,追诉253人。强化审判活动监督。2010年共提出刑事抗诉14件,提出民事抗诉25件。加强调处工作,有2件案件被评为全省首届民事行政“十大调处精品案件”。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全市两级检察院与全市各看守所实现了监控系统联网对接,实行检察官与在押人员约见谈话制度,保障了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联动打击虚假诉讼。针对民事案件虚假诉讼不断增多的情况,市检察院主动联合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在全省首创公检法司四力合一的“打击民事虚假诉讼联动机制”。一年来,发现并受理虚假诉讼案件线索60件,为国家和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已有2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检察院分别对该机制作了转发,新华社内参、《检察日报》和《法制日报》先后作了深度报道。

四、加强检察自身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职业道德教育深入开展。先后部署开展了“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西湖先锋”创先争优、“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等主题教育活动,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职业道德深入人心。检察业务建设成效显着。坚持“人才强检”战略,开展大规模专业化培训,深化岗位练兵活动,检察人员专业水平有了新提高。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冯仁强、西湖区检察院葛淑芳等5名同志相继获得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全国优秀公诉人、全国优秀侦查监督检察官等国家级荣誉,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表彰。内部监督力度不断加大。认真开展办案质量评查活动,对落实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情况进行检务督察,针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整改。基层基础工作不断加强。在人口相对较多、社情较为复杂、涉法涉诉信访较为集中的组团、乡镇、街道建立了基层检察室、检察联络室,听民声,察民情,解民忧,受到基层群众的欢迎。

五、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不断改进检察工作

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意见》,出台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26条具体措施。市检察院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项报告。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沟通。主动及时向代表通报检察工作,邀请代表参加专项检查、旁听公诉人出庭等活动。召开代表座谈会,走访代表,虚心征求意见建议。编发《人大代表专刊》,向代表通报重大工作部署、典型案件、队伍建设等情况。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认真办理市政协《关于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提案,并向农工民主党杭州市委作了当面反馈。全面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选任新一届市级人民监督员15人。积极推行“阳光检务”。组织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各界群众参观检察执法办案场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注重听取律师意见,促进自身公正执法。

新年思路

2011年全市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市委十届八次、九次全体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服务“十二五”规划,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载体,以提升法律、政治、社会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办案质量为总抓手,以强化法律监督为核心,以队伍自身建设为保证,全面加强和改进各项检察工作,为杭州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相关介绍

性质地位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主要是一种诉讼法律监督,即人民检察院通过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依法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这就是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检察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一样,均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二是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是分别设立的。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既独立于行政机关,又独立于审判机关,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检察机关的主要机构设置及职能范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分别为: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检察技术部门、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宣传部门、干部教育部门、警务部门(对外称司法警察总、支、大队)、办公室、研究室、监察室和行政装备部门等部门。

其主要业务机构及基本职能是:

反贪污贿赂部门。负责办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共12个罪名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工作。

反渎职侵权部门。负责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42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及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工作。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负责办理下级院侦查监督工作中疑难案件的请示,承办由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案件和本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并负责立案和侦查监督;承办全省涉外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复议、复核,延长羁押期限等案件及备案审查。

公诉部门。负责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掌握分析社会治安动态情况,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同时承担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职能。

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对刑罚执行活动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管理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工作。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办理管辖范围内的有关民事、经济、行政审判的抗诉案件并承担出庭工作。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控告申诉、举报和刑事赔偿工作,受理公民和单位的举报、控告、申诉,承办向上级检察院备案的要案线索的报送,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统一管理本院受理的举报线索,对检察机关管辖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办理由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其主要职能是: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预防对策;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实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主要职能

根据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检察机关系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主要职权包括:

(1)刑事案件侦查权。侦查权是国家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权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主要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时,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参加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可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补充侦查。

(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宪法第37条和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和决定逮捕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逮捕和对直接受理案件的决定逮捕的权力。

(3)公诉权。公诉权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照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指控的权力。除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都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我国,公诉权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组织都无权行使这项权力。公诉权包括决定起诉、不起诉、变更起诉及提出抗诉等。

(4)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权。立案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力。人民检察院通过立案监督,依法纠正和防止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或者以罚代刑的现象,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追究。侦查活动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和移送起诉的案件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权力,一方面是惩罚犯罪的主要手段和武器;另一方面,通过监督,发现并纠正侦查中在搜查、扣押、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现场勘验、检查、鉴定等环节上的违法乱纪情况,以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

(5)刑事审判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规定的诉讼程序以及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实行监督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有要求其纠正的权力。对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决拥有抗诉权,以保证法院正确行使刑事处罚权(抗诉权同时也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

(6)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人民检察院这一职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刑罚,包括生命刑、自由刑和财产刑,是否合法、正确、严肃实行监督的权力;另一方面是对看守所、监狱的监管改造工作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包括判决、裁决的合法性实行监督的权力。目前其主要内容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8)职务犯罪预防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查处职务犯罪同时,收集、分析、处理职务犯罪相关信息,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警示教育和预防措施咨询活动,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并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在重点行业、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现任领导

章仕才: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所获荣誉

2021年12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被全国妇联授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称号。

本院地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之江路886号。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