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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局長工作會議)原圖鏈接來自 黨政機關 的圖片

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市委〔2011〕10號)精神,設立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市發改委)。市發改委是負責研究提出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進行統籌協調、總量平衡、結構調整,指導總體經濟體制改革的市政府工作部門[1]

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改委是負責研究提出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進行統籌協調、總量平衡、結構調整,指導總體經濟體制改革的市政府工作部門。

目錄

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措施和方針政策,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體系研究和體制改革,建立發展規劃體系;牽頭髮展規劃和計劃的制定、審核、評估和調整工作;組織編制區域規劃、重點專項規劃;研究提出促進發展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及政策措施;銜接平衡產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的關係。

(二)負責前瞻性、全局性的重大改革課題研究;研究提出我市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規劃和實施意見;組織或參與綜合性改革試點;研究制定投資、規劃、計劃、價格等體制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參與推進開放體制建設。

(三)負責全市重要經濟總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關係的協調,研究提出優化重大經濟結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目標和政策,引導和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推進城市化和城鄉一體化統籌發展,推進長三角區域合作與對口支援工作;負責對國民經濟運行的監測、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對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及時提出政策建議;研究提出全市運用財政金融投資、價格等手段進行調控的政策建議; 參與制定財政政策和土地政策;研究提出全市金融業發展戰略,指導協調地方金融業改革與發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全市直接融資的相關發展目標和政策;對政府性投資的重大項目提出籌資方案並組織協調實施;參與在杭金融機構和市地方金融業發展工作;研究編制全市企業債券的發行計劃和政策措施,負責企業發行債券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四)研究分析全市社會發展形勢,協調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推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出經濟與社會相互促進、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綜合協調社會發展專項資金的安排;參與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參與對各項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參與研究事業單位改革有關問題,完善相關政策。

(五)組織編制全市產業發展導向目錄;研究提出區域規劃、生產力布局規劃及重要產業布局的實施意見;負責全市各類園區(開發區、集聚區)的發展規劃和綜合平衡;負責牽頭國家級試點城市和基地建設;組織編制能源、資源合理開發和綜合利用、生態環境保護建設以及海洋經濟、現代物流等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訂和實施市應對氣候變化方案和政策措施;促進工業及高技術產業進步,推進工業化、信息化和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銜接平衡高技術產業和信息化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上報和組織實施高技術產業化重大項目;參與科技「三項經費」的計劃管理和合理配置; 組織編制全市綜合交通發展規劃,負責各種運輸方式的銜接平衡;負責鐵路建設涉及到地方的配合協調工作。

(六)研究提出服務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負責全市農產品進出口、糧食等重要商品、物資儲備的計劃管理;研究指導全市市場流通設施建設的發展規劃和總體布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內外貿、現代物流產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建議,協調流通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

(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農村農業經濟發展速度、總量平衡、結構調整和生產力布局的目標及政策建議;提出農村、農業限額以內重大建設項目建議並協調實施;參與全市農業發展基金的安排;參與農業資源的綜合管理和農業綜合開發工作。

(八)負責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的綜合管理,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負責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工作;審批和上報國家及省規定需報批的建設項目及政府財力安排的投資項目和其他需控制的項目,依法對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不包括技術改造項目)進行核准和備案;負責社會事業項目的初步設計許可(審批);按照分工負責基本建設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負責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的綜合管理工作;綜合平衡政府財力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資金並納入投資計劃管理,引導其他資金的投向;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投資項目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年度計劃並參與相關管理工作;負責工程諮詢業的管理。

(九)負責全市重點項目綜合管理和項目前期工作,制定年度計劃,並負責考核、指導和監督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重大項目的布局,編制中長期重大項目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協調、指導實施;組織和管理全市重大項目稽察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我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發展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與政策;承擔全口徑外債管理;負責外商投資、境外投資、國外貸款項目的審批、核准和上報;負責國有基礎設施資產權益對外資轉讓項目的審批、核准和上報;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外資併購境內企業的安全審查工作。

(十一)負責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綜合性)以及經濟體制改革的有關法規、規章;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招標投標的有關法規和政策建議,經批准後監督實施;指導和綜合協調全市招標投標工作;組織協調全市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國民經濟動員工作;承辦上級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和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三)指導區、縣(市)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負責區、縣(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的綜合協調;負責對區、縣(市)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的指導和協調。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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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