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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拉蒂安(? ~ 約1160年),外文名:Gratianus,意大利基督教教會法學家,教會法創始人。

基督教是對信奉耶穌[1]為救世主的各大教派的宗教,是信仰上帝和救世主的宗教,在古希臘語中,上帝之子被稱為基督,基督教[2]由此得名。

目錄

人物簡介

生於托斯卡納的丘西。原為本篤會修道院修士。曾在波倫亞一所修道院任教會法教師。1139—1142年間把基督教歷屆公會議和教皇的諭令匯編成冊,編成《教會法合參》,後世稱《格拉蒂安教令集》。1917年天主教會頒布法典以前,該教令集一直是《天主教會法規全書》的第一部分。從格拉蒂安起,教會法學才脫離神學而成為獨立的學科。

修士

修士英文是Monk,天主教[3]神職學位一類,執事之下,指基督教修院制度形成後進入修道院修行的人。天主教修士一般經過數年的修院學習,然後經主教祝聖為執事,執事之前的修院學生稱之為修士[4]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