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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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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仁寿

图片来自自由时报

中华民国(台湾)法学家

个人资料

性别
出生 (1942-02-17) 1942年2月17日(79岁) 日治台湾高雄州(今屏东县
国籍 大日本帝国(1942年–1945年) 中华民国(1945年至今)

学 历

  •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学士
  • 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

经 历

  • 金门地方法院检察官
  • 嘉义地方法院推事
  • 台北地方法院检察官兼推事
  • 福建高等法院厦门分院推事
  • 台湾高等法院推事
  • 最高法院推事
  • 司法院厅长
  • 桃园地方法院院长
  • 板桥地方法院院长
  • 高雄地方法院院长
  • 司法院副秘书长
  • 台北地方法院院长
  •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院长
  • 台湾高等法院院长
  • 司法院秘书长
  • 司法院大法官
  •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
  • 最高法院院长

著 作

  • 《法学方法论之进展》
  • 《法学方法论》
  • 《海商法论》

杨仁寿生于(1942年2月17日-),台湾屏东县九如乡人,毕业于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中华民国法学家,曾任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1]

经历

此后,杨仁寿出任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2007年8月30日,司法院发布新闻稿称,最高法院院长吴启宾将于2007年9月12日届龄退休,中华民国总统陈水扁任命杨仁寿为最高法院院长[1][3][4]。2012年1月13日,中华民国总统马英九发布命令,核准最高法院院长杨仁寿退职。2012年2月16日,杨仁寿正式退休。[5]

批判与评论

针对2013年九月政争之际,杨仁寿表示:[6]

  • 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因此检察总长不能去向总统报告有关于通讯监察的案情结果,总统也应谨守分际不能接受(报告)。
  • 特侦组只有《法院组织法》第六十三条之一所规定的那三项(指部会首长以上贪渎案、重大选举舞弊案及经检察总长指定之重大案件)才能侦办,所以,对前法务部长曾勇夫等人进行行政调查已经涉及不当了。
  • 《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五条规定得很清楚,必须符合第一项的十五款才可监听,依法须是触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才可监听,看起来曾勇夫及高检署检察长陈守煌都没涉及(这些罪),若真是关说,仅是行为不当,这样(监听)是不行的。
  • 《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五条中最重要的是第五项,指违反该条规定进行监听行为情节重大者,所取得之内容或所衍生之证据,于司法侦查、审判或“其他程式”中,均不得采为证据。指这个证据是没有证据能力,换句话说,不仅在侦查不行,审判不行,而用在行政调查,包括公务员惩戒等“其他程式”上,也是不行,这些监听内容都没证据能力。
  • 所谓的政党,也是《民法》中的社团之一,《人民团体法》是它的特别法,一般来说,无论从人团法或是民法来说,没有所谓的撤销,人团法第十五条规定得很清楚,有死亡、丧失资格、开除(除名),如果要开除,因为它是社团法人,民法规定,要社员参加开会才可以,不是一个人做主席或是理事长,就可以把人开除,国民党的章程是下位阶的,不能与《民法》或《人民团体法》抵触,国民党虽指有经过考纪会,但考纪会没有任何代表性,这个过程有很多的瑕疵。国民党在台湾执政很久,可能误认为自己也是政府机关,其实,它是一个社团而已,而除名是要经过全体党员或会员代表开会过半数来决定。

此外,针对中国国民党关说检方不要上诉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杨仁寿说,因为检察官上诉不合法,并没有就原判决如何不适用法则或适用法则不当之情形,进一步具体叙明,未针对重大关键所在的大水库理论上诉,内容只是“那些有的没有的”枝枝节节,最高法院才以违背法令,驳回检方上诉,影射已历练十几年的二审检察官放水。[7]

著作

  • 《法学方法论》
  • 《法学方法论之探索》

公职

司法职务
前任:
吴启宾
最高法院院长
2007年8月30日—2012年1月13日
继任:
杨鼎章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