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国际军事法庭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又称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 ,俗称纽伦堡大审或纽伦堡审判(英语:Nuremberg Trials,德语:Nürnberger Prozesse),是盟军根据国际法和二战后的战争法举行的一系列军事法庭。 这些审判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对纳粹德国政治、军事、司法和经济领导人员的起诉。他们策划、执行或以其他方式参与了大屠杀和其他战争罪行。由于审判主要在德国纽伦堡市举行,故被称为纽伦堡审判。这些判决标志着古典国际法与现代国际法之间的转折。
第一组也是最为人所知的一组审判是国际军事法庭前的主要战犯审判。 这组被英国参与审判的法官之一:诺曼·伯基特描述为“历史上最伟大的审判”。审判在1945年11月20日至1946年10月1日期间举行[1],法庭的任务是审判第三帝国中最重要的24名政治和军事领导人,尽管马丁·鲍曼是被缺席审判,罗伯特·莱伊在审判开始一周内自杀。赫尔曼·戈林被判处死刑,但在处决前一晚自杀,以作为对自己被俘虏的一种藐视。 阿道夫·希特勒、威廉·布格多夫、汉斯·克雷布斯、约瑟夫·戈培尔都在1945年春天自杀,以免被捕,唯独海因里希·希姆莱在被捕后自杀。 汉斯·克雷布斯和威廉·布格多夫在希特勒自杀两天后在同一地点自杀。1942年,莱因哈德·海德里希被捷克游击队刺杀;1945年约瑟夫·特博文,在挪威用炸药自杀,所以他们并不包括在内。
阿道夫·艾希曼逃到阿根廷,以避免被盟军俘虏,但被以色列情报特务局俘获,并于1962年处绞。霍尔蒂·米克洛什在1948年纽伦堡举行的威廉大街审判中出庭作证。
本文主要介绍国际军事法庭开展的第一组审判。主要战犯审判的被告共22名,均为纳粹德国的军政首领。另外,包括德国内阁在内的6个组织也被调查和判决,其中3个判决为犯罪组织,另外3个无罪。除了这22名被告和6个团体外,美国根据盟国管制理事会于1945年12月20日发布的管制委员会法第10条,对其余部分战犯进行第二组审判,即纽伦堡后续审判,其中包括医生审判和法官审判等共12场审判。
此次审判中,罪行的典型性和法庭的构成都代表着法律上的一种进步,联合国随后将其运用于发展有关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侵略战争问题的具体国际法理和推动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
目的
1945年8月8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际,美国、苏联、英国、法国等4国政府在伦敦正式签署关于控诉和惩罚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议,并通过著名的《国际军事法庭宪章》[2]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据此,盟国政府在德国东南部的历史名城纽伦堡组成国际军事法庭,对22名被控犯有密谋罪、破坏和平罪、战争罪、种族屠杀罪以及反人类罪的纳粹德国主要战犯进行审判。同时,控方还起诉了纳粹党政治领袖集团等6个组织,以达到彻底清除纳粹思想。
起源
1921年五月至六月,曾有一系列针对被指控犯下战争罪者的审判,即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夕的由德意志帝国最高法院(德国最高法院)主持的 莱比锡战争罪审判 , 但审判规模十分有限,并且通常被认为无效。1940年初,波兰流亡政府要求英国和法国政府谴责德国入侵波兰。英国最初拒绝了这一请求;然而,1940年4月,英国、法国和波兰发表了联合宣言。因为英法有所保留,所以内容相对乏味可陈,宣布三国"希望以正式和公开的方式唤醒世界在目睹德国政府行径的良知,德国政府必须对这些罪行负责,决不能免受惩罚。"
三年半后,惩罚德国人的声音愈发尖锐。1943年11月1日,苏联、英国和美国发表 “莫斯科宣言”,发出“全面警告”,表示在纳粹被打败后,盟国将会“追赶他们至世界尽头...为保证正义的行使。... 以上宣言不影响罪行没有特定地理地点的主要战犯的案件审判,这些人将会由盟国政府作出共同决定予以惩罚。” 1945年,盟国在”雅加达会议和波茨坦上再次重申行使正义的重要性。
2006年1月2日,英国战争内阁公开的文件表示早在1944年12月,该内阁已就未来被捕主要纳粹领导的处置进行了政策讨论。英国首相丘吉尔主张一些情形执行即可处决,利用一项褫夺公权法令规避法律阻碍,但在战争后期被美国和苏联的领导人说服并放弃了这一做法。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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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纳粹审判60周年祭(图),中国经济网,2005-11-28
- ↑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豆丁网 ,2014-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