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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委员会,简称欧委会。是欧洲联盟的常设和执行机构。原为欧共体委员会。[1]

1995年奥地利、芬兰和瑞典加入欧洲联盟后,委员会由二十名成员组成,其中德国、西班牙、法国、意大利、英国各二人,其他十个成员国各一人。

成员由各成员国依据条约分配的名额任命,但该任命须得到欧洲议会认可,任期五年。《阿姆斯特丹条约》本着加强欧委会作用的指导思想,规定未来欧委会主席在由各国政府协商任命后,需获得欧洲议会批准,欧委会的其他成员则由欧委会主席提名,各国政府任命。

最后,新组成的委员会须得到欧洲议会的批准。《尼斯条约》本着缩小规模,提高效率的原则,对欧委会的组织结构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在未来的欧委会中,各成员国的名额最多为一名,欧委会委员的总人数不能超过二十七人,委员的国籍由旋转罗盘选任系统抽定。

2004年十个新成员国加入欧盟后,欧委会由每个成员国派一名委员组成。欧委会主席由欧洲理事会选出,但须经欧洲议会批准,其余委员由成员国与主席协商后任命,每位委员由主席决定担负的职责。

欧委会必须经欧洲议会批准,任期五年。欧委会负责起草政策、法规、报告和建议,并保证欧盟的政令在各成员国畅通。欧委会是其唯一有权起草法令的机构,受欧洲议会的监督,欧洲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案罢免欧洲联盟委员会。

欧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实施欧盟有关条约、法规和欧盟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向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政策实施报告和立法动议;处理欧盟日常事务,代表欧盟进行对外联系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欧委会依靠下属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其中二十五个总署在执行共同政策和对专业部门进行管理方面发挥主要作用。

欧委会总部设在布鲁塞尔,其下属机构大部分设在布鲁塞尔,一小部分设在卢森堡。与国际组织的总秘书处相比,欧洲联盟委员会是条约的监护人,有独立的财政来源,并依据条约拥有独立行政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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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欧洲联盟,豆丁网,2012-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