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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力量

武装力量国家政治集团的各种武装 组织的总称。一般以军队为主体,由军队和其他正规的、非正规的武装组织组成。通常由国家或政治集团的最高领导人 统率[1]

简介

武装力量作为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或政治集团实现阶级统治,推行内外政策的暴力工具。被统治阶级依靠武装力量夺取政权,统治阶级依靠武装力量镇压反抗,抵御侵略,巩固政权。有的国家还把武装力量作为对外侵略扩张的工具。[2]

国家武装力量的构成,受国家政治制度、军事战略、经济条件、地理环境、人力资源和历史传统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世界各国武装力量的总体构成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大体上可以概括为单一武装组织和两种、三种、四种以上武装组织相结合等构成形式。

武装力量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其产生与发展取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阶级和国家、战争实践和军事理论的发展。原始社会末期,就有了居民自发的武装组织。奴隶社会,奴隶主阶级为维护其阶级利益,建立了由奴隶主和平民组成的武装力量。封建社会,武装力量的种类增多,以常备军为主,还有民兵性质的武装力量。资本主义社会,逐步形成常备军与后备军相结合的武装力量。第一、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各参战国武装力量急剧扩充。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国家建立了国际政治、军事联盟,积极发展联盟武装力量,并使本国武装力量建设与联盟武装力量建设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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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原始社会末期,氏族的成年男子都自动参加战斗,这实际上是武装力量的萌芽。随着夏朝奴隶制国家的建立和发展,出现了奴隶主和平民组成的军队,武装力量不断得到加强。商朝,不仅王室拥有军队,宗族和方国也掌握一定数量的军队,并接受商王的调动和指挥。西周时期,国家武装力量由王室军队和诸侯、卿大夫的军队构成。春秋战国时期,战争频繁,各诸侯国掌握的常备军日益扩大,成为武装力量的主体。秦统一中国后,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武装力量。汉朝,武装力量分为京师兵、郡国兵和边兵。京师兵宿卫京城,郡国兵镇戍地方,边兵屯田戍边。魏晋至唐,武装力量构成大体沿袭汉朝。宋朝,除有庞大的禁军驻守京城和分镇要地外,还建有厢兵,并将各地不脱离生产的乡兵正式纳入国家武装力量体系,从而形成中央军、地方军、边防军和民兵(乡兵)相结合的体制。元、明、清,大体沿袭宋朝体制。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的革命战争中逐步发展形成了野战军、地方军和民兵等各种武装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逐步建立了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相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并统一指挥。其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武装力量大体可分为军队、后备部队、武装警察和群众武装四种基本成分。军队,又称常备军、正规军,除个别国家外,是国家武装力量的主体和武装力量建设的重点。后备部队,称预备役部队、后备队、国民警卫队或动员部队等,是军队的后备力量,主要用于平时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战时扩编军队、配合军队作战等。武装警察,包括内卫部队、边防部队、宪兵等,是维护国内治安和边境安全的武装组织。群众武装,又称民兵、地方防御部队、人民抵抗部队、乡兵等,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性武装组织,是军队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随着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新技术在军事领域的广泛应用,战争形态和作战样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各国都在探求既能保持武装力量高度战备水平,又能节省军费的途径;重视改革和完善武装力量的组织体制,以精干高效的军队为重点进行建设,提高其整体战备水平和作战能力;加强后备力量和快速动员制度的建设,推进现役部队与预备役部队一体化建设进程;加快建设的步伐,提高武装力量整体作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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