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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居留權是指個人得到許可永久居留於某國的權利,但不一定享有公民權。擁有永久居留權的人稱作「永久居民」。由於美國永久居民的身份證稱為「綠卡」,故綠卡在不少地區成為永久居留許可證的代名詞[1]

目錄

基本介紹

永久居留權指個人容許永久居留於某國的權利,但不享有公民權。擁有永久居留權的人稱作「永久居民」。永久居民的身份證俗稱綠卡。

永久居留權,英文縮寫PR。指A國容許別國公民永久居留於A國的權利,權利持有者在A國享有除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此一項公民權利外的一切權利和福利。擁有永久居留權的人稱作「永久居民」。但不是廣泛理解的綠卡,綠卡只是美國永居頒發的PR。如:加拿大PR頒發楓葉卡,澳大利亞。

權利

永久居民與公民擁有的權利大致相同,除了以下:

(1) 選出公職人員的投票權(部分國家容許)

(2) 出任公務員(不常見)

(3) 出任涉及國家安全的職位

(4) 持有該國護照

(5) 受領事館保護(部分國家容許)

義務

永久居民有時需要符合一定條件才能取得國籍,最常見的是持有永久居留權的情況下在該國的居住年限,此外還有從事的行業或經營的生意等。

部分國家要求永久居民服兵役。新加坡規定所有屆滿18歲的男性居民,包括永久居民及公民,都要服2年兵役。之後要每年參加軍營訓練及隨時候命,直至 40歲。在美國,所有年齡介乎18及26歲的男性公民及永久居民,必須登記在軍隊徵召名冊內。有趣的是,此法規連非法居留者都適用。未能符合規定者或會被拒批出永久居民資格[2]

喪失資格

永久居民可能會喪失資格,如果:

(1) 未能符合永久居留的法規和要求

(2) 犯罪而可能被遞解出境。

成為公民

永久居民在一段時間後可以申請歸化為公民,但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在美國,因婚姻而取得永久居留權的人,可在成為永久居民後3年申請歸化,但其他人必須為5年。曾參軍人士可以循特快途徑於1年後提出申請。

自動權利

以下國家之間自動互頒永久居留權:

(1) 愛爾蘭英國

(2)北歐理事會各國

歐盟條例賦予的權利並不屬永久居留權,但兩者差別不大。而根據旅遊協議,澳大利亞新西蘭的公民在對方國家可享近乎永久居住的權利。

證明

過去,不少國家僅在護照上蓋印以茲證明。現時多數國家會向永久居民發出證明卡或信件,如美國的綠卡、日本的櫻花卡等,又或者在永久居民的護照上貼有居留簽證。

遺失證明文件或持有被盜證明文件在不少國家均屬違法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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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