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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華條約》又稱《江華島條約》、《日朝修好條規》、《日鮮修好條規》、《丙子修好條約》,是大日本帝國與朝鮮王朝於1876年2月26日在江華島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從此朝鮮逐步淪落為大日本帝國的半殖民地

背景

1875年9月,日本派出軍艦雲揚號航行到朝鮮西海岸測量海圖,遭到朝鮮江華島炮台守軍炮擊,雙方發生交火,最後日本方攻陷炮台,史稱「江華島事件」(日本稱「江華島事件」,韓國稱「雲揚號事件」)[1]

內容

《江華條約》共計12款,是朝鮮和外國簽訂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日本取得了自由勘測朝鮮海口、領事裁判權、貿易等權利。自此,朝鮮對外開放,外國商品進入朝鮮。條約的主要內容包括承認朝鮮為獨立國及日本享有的領事裁判權等[2]

條約評價

《江華條約》是朝鮮和外國簽訂的第一個條約,它意味着朝鮮開始開放門戶,並被視為日本實施大陸政策的開端和朝鮮淪為半殖民地乃至殖民地的起點。不過,就當時的情況而言,這個條約在有關各方都未引起足夠重視。朝鮮將其理解為恢復與日本的「三百年舊交」,即只當作是傳統交鄰關係的恢復而並未意識到已被納入近代條約體系和公法秩序之下。朝鮮國王高宗在接見回朝復命的申櫶時首先感嘆:「彼船皆已退去,實為幸!」可見事後朝鮮為日本軍艦的撤退而感到滿足,缺乏遠見。日本大久保政權則並非一心圖謀打開朝鮮國門,很大程度上是為了鞏固政權的「賭博」,也沒有太大的信心與把握,因此得知條約簽訂的大久保利通在致伊藤博文的書函稱條約簽訂的成功為「意外之運,慶幸之至」。同時朝鮮將與日本「重尋宿好」的情形咨報清廷,但未呈上條約文本;清廷則從日本駐華公使森有禮那裡入手條約文本,但是對此沒有特別反應。

《江華條約》對朝鮮的不利隨着時間的推移逐漸顯現出來。在條約中,日本表面上與朝鮮「修好」,並且似乎沒有「過分」地破壞朝鮮主權,但仔細分析就會發現它是一個徹頭徹尾的不平等條約。從締結過程來看,它是日本效仿歐美式的「炮艦外交」的產物,日方藉口「雲揚號事件」,以武力為後盾,逼迫朝鮮政府打開國門,並非是雙方平等協商的結果;從條約本身來看,它完全是日本單方面提出來的條款,並強加在朝鮮身上的;從條約內容來看,日本取得了自由貿易(第五款和第九款)、免徵關稅(第九款和通商章程)、日本貨幣使用權(條約附錄)、獲得居留地(第四款)、自由勘測朝鮮海岸(第七款)、領事裁判權(第十款)等特權,尤其是領事裁判權、日元流通權和無關稅權利的規定,更是日方對朝鮮主權赤裸裸地侵害。而且縱觀條約全文,只規定了日本人在朝鮮享有的各種權利,對朝鮮人的權利和日本人的義務幾乎隻字未提,再加上日本當時已邁向資本主義國家,而朝鮮仍處於以自然經濟為主的封建社會,因此日商來朝鮮的人數遠遠超過朝商赴日的人數,《江華條約》賦予日方的各種特權十分有利於日本對朝鮮的商品傾銷和農產品掠奪。

縱觀條約簽訂過程,日本為了逼迫朝鮮接受條約,使用了許多訛詐手段,如在2月12日第二次談判時才公開了他們是來籤條約的,之前對這個任務秘而不宣,以致朝鮮準備倉促;雖然日本使團只帶了1000餘名士兵,卻對朝鮮謊稱帶了4000餘名士兵;使用了不少模糊化的表述,以便日後任意解釋,等等。總而言之,日本在自身羽翼未豐、內部矛盾尖銳的情況下,充分學習了當時西方國家對亞非拉諸國(包括日本自己)締約的方式和內容,利用朝鮮政府的無知和軟弱,以外交訛詐的手段強迫其締結《江華條約》,成功打開了朝鮮國門。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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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