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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运输与物流协会于2006年4月18日在南昌成立,由江西远洋运输公司、江西长运集团公司、省邮政物流公司、中铁集装箱南昌分公司、机场集团公司、东航江西分公司等六家单位共同倡议发起。是全省交通邮电业的自律性行业管理[1]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于2007年8月2日更名为江西省交通运输与物流协会。下设两个专业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物流委员会。

协会简介

协会按照为政府、为社会、为行业、为企业服务的宗旨,围绕全省经济发展战略,宣传贯彻交通邮电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推动各种运输方式、各种通信方式之间的合作,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其主要任务就是面向行业和企业进行信息沟通、调查研究、理论探索、咨询服务。本着立足市场、服务客户、创新务实、报效社会的宗旨积极推进自身发展,为全省交通运输、物流业[2]的发展贡献力量。

协会章程

江西省交通运输与物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江西省交通运输与物流协会;英文译名:JiangXi Communication Transportation & Logistics Association;缩略:JXCTLA。

第二条 江西省交通运输与物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全省交通运输与物流业的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由省机场集团公司、东航江西分公司、中铁集装箱南昌分公司、省邮政速递物流公司、江西远洋运输公司、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六家企业共同发起,由全省生产、商贸、交通运输与物流企业、从事管理、科研、设计、教育等领域的事业单位和专业协会、个人等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协会按照为政府、为社会、为行业、为企业服务的宗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省经济发展战略,宣传贯彻交通运输、邮电、物流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推动各种运输方式、各种通信方式之间的合作,物流企业与企业物流的链接,优化资源配置;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综合运输、现代物流市场体系的建立;努力加快全省交通运输与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努力提高全省交通运输、物流行业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的水平。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主管部门江西省工信委和登记管理机关江西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以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点是: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4号省供销社办公大楼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信息沟通、理论研究、行业交流、咨询服务。

(一)信息沟通

1、开展交通运输与物流企业调查,完善全省物流统计体系。

2、开展交通运输、物流及生产企业之间的交流活动。

3、编辑、出版交通运输与物流方面的书刊和信息资料,交流国内外行业发展趋势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运行情况。

4、维护和管理协会网站,协调监督江西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运行。

(二)理论研究

1、开展集装箱运输、现代物流、联合运输等方面的专题研究。

2、开展多式联运及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研究。

3、开展联合运输、快运,物流信息化、智能化的研究。

4、开展交通运输与物流行业发展政策的研究。

5、开展城市交通与城际交通、城乡交通的研究

(三)行业交流

1、交通与物流发展战略和规划。

2、综合运输、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趋势。

3、交通运输、物流与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

4、探索交通运输与物流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5、交通运输与物流经济技术、理论研究。

(四)咨询服务

1、根据政府和企业的要求,借助省内外专家力量,开展专题项目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2、做好多种形式的培训,开发和引进交通运输与物流方面的培训,协调管理好物流职业经理、采购与供应链管理、物流师等学科培训项目,为行业发展培养人才。

3、开展交通运输与物流行业内技能、资质考核、法律咨询服务。

4、推介新技术、新产品、新理念在行业中的应用。

5、根据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0-2005),认真做好物流企业A级评估工作。促进和规范物流市场秩序,提高物流企业经营、管理、服务水平。

6、组织跨行业、跨区域合作的中介服务。

(五)开展协会业务范围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商贸、交通运输与物流企业、从事管理、科研、设计、教育等领域的事业单位和专业协会等,经申请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从事交通运输与物流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科研教学人员,经申请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凡为我省交通运输与物流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名望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可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承认协会章程

(二)参加协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

(三)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和有关资格证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核、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牌匾及证书。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拥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帮助协会研究解决交通运输与物流方面的有关问题,承担协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向协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积极反映有关情况;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的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并通过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门社团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名誉会长、顾问等荣誉职务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领导职务。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会员的聘任;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也可提前或退后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闭幕后,由会长办公会议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对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决议。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在会长和副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的主持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三)处理其他事务。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江西交通运输与物流界有较大影响;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民政部门社团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协会会长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 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企业及社会捐赠;

(四)交通运输与物流企业及各部门提供的资助经费;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为维持工作机构正常运行和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发展事业所需的必要支出。

第二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除聘用、借用的其它单位在编人员)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江西省工信委审查同意后

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协会修改后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通过后报江西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核批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调整重组或终止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善后事宜,或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于2011年6月29日经江西省交通运输与物流协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江西省交通运输与物流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江西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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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