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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有龄,字子健,浙江杭县人。毕业于日本法政大学。回国任京师法律学堂教席,清政府商部商业杂志编辑。宣统二年(1910)11月,汪有龄等牵头联络北京的立法、司法界人士,成立了中国第一个全国性的法学会——北京法学会。民国之后,1912年任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局参事,8月任北京政府司法部次长,法律编查会副会长;
曾创办朝阳大学(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并任校长,1931年后到上海以律师为业。[1]
个人履历
清附生,1897年以浙江蚕学馆官派生身份赴日学习新技术,后奉浙抚廖中丞改派东京学习法律,毕业于日本法政大学。回国任京师法律学堂教席,清政府商部商业杂志编辑。
宣统二年(1910)11月,汪有龄等牵头联络北京的立法、司法界人士,成立了中国第一个全国性的法学会——北京法学会。
民国之后,1912年任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局参事,8月任北京政府司法部次长,法律编查会副会长;
1913年被选为参议员;
1914年任参政院参政;
1918年8月任安福国会参议员,大理院推事。
1920年任《公言报》社长。
1921年至1931年任北京朝阳大学校长。
1931年后到上海以律师为业。
创办朝阳
朝阳大学筹建并非一帆风顺,1910年北京法学会成立后,一开始就按学会培养人才之宗旨,呈请清政府审批建校,结果驳回,只同意建法律研究机构。1912年民国政府意识到当时法律人才的匮乏,很有必要开办专业学校进行培养,才批准法学会建校,定名“民国大学”。接下来是校址选择,也是好事多磨。汪有龄先是呈请大总统袁世凯允准前清翰林院的房屋建校舍,可是工商部总长刘揆一拒不交房,原因是国务院早先已将房屋批给工商部办公。民国大学出于无奈,一纸诉状把工商部告到京师“地审厅”,这就是1912年10月京师发生的,称之为民国“国民控告官署”(民告官)第一案。
民国六年(1917)发生的“张震芳复辟祸首案”乃民国初年又一桩惊动京津的要案。出庭辩护人也是朝阳大学校长汪有龄。
1936年11月22日沈钧儒等救国会“七君子”力主抗日救国,被当局逮捕,汪有龄十分愤怒,自告奋勇义务为“七君子”辩护,他作为“七君子”之一的李公朴的律师,出庭辩护因而名重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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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汪有龄法学文集》:虽不能往,心向往之,中国文明网,2014-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