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有齡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汪有齡,字子健,浙江杭縣人。畢業於日本法政大學。回國任京師法律學堂教席,清政府商部商業雜誌編輯。宣統二年(1910)11月,汪有齡等牽頭聯絡北京的立法、司法界人士,成立了中國第一個全國性的法學會——北京法學會。民國之後,1912年任南京臨時政府法制局參事,8月任北京政府司法部次長,法律編查會副會長;
曾創辦朝陽大學(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並任校長,1931年後到上海以律師為業。[1]
個人履歷
清附生,1897年以浙江蠶學館官派生身份赴日學習新技術,後奉浙撫廖中丞改派東京學習法律,畢業於日本法政大學。回國任京師法律學堂教席,清政府商部商業雜誌編輯。
宣統二年(1910)11月,汪有齡等牽頭聯絡北京的立法、司法界人士,成立了中國第一個全國性的法學會——北京法學會。
民國之後,1912年任南京臨時政府法制局參事,8月任北京政府司法部次長,法律編查會副會長;
1913年被選為參議員;
1914年任參政院參政;
1918年8月任安福國會參議員,大理院推事。
1920年任《公言報》社長。
1921年至1931年任北京朝陽大學校長。
1931年後到上海以律師為業。
創辦朝陽
朝陽大學籌建並非一帆風順,1910年北京法學會成立後,一開始就按學會培養人才之宗旨,呈請清政府審批建校,結果駁回,只同意建法律研究機構。1912年民國政府意識到當時法律人才的匱乏,很有必要開辦專業學校進行培養,才批准法學會建校,定名「民國大學」。接下來是校址選擇,也是好事多磨。汪有齡先是呈請大總統袁世凱允准前清翰林院的房屋建校舍,可是工商部總長劉揆一拒不交房,原因是國務院早先已將房屋批給工商部辦公。民國大學出於無奈,一紙訴狀把工商部告到京師「地審廳」,這就是1912年10月京師發生的,稱之為民國「國民控告官署」(民告官)第一案。
民國六年(1917)發生的「張震芳復辟禍首案」乃民國初年又一樁驚動京津的要案。出庭辯護人也是朝陽大學校長汪有齡。
1936年11月22日沈鈞儒等救國會「七君子」力主抗日救國,被當局逮捕,汪有齡十分憤怒,自告奮勇義務為「七君子」辯護,他作為「七君子」之一的李公朴的律師,出庭辯護因而名重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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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汪有齡法學文集》:雖不能往,心嚮往之,中國文明網,2014-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