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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营企业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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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营企业家协会是由民营企业家、发明家与热心支持民营企业的科技工作者、理论工作者和政界人士组成并在我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全省性、联合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1]组织。

目录

协会简介

河南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同时接受民政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河南省民营企业家协会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之家。

凡遵守协会章程并符合其规定,经本人申请,常务理事会通过即可成为理事。各市、县、区设立的民协组织是本会的团体会员单位。理事会的领导机构由选举产生,第四届理事会选举张世英担任河南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第四届理事长,邓志棠为秘书长。

本协会的理事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利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依法保护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同时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协会职能

1、向会员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呼声和要求;

2、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民营企业开展工作,建立与政府、新闻媒体及社会各阶层的良好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树立民营企业的良好形象;

3、组织技术、学术[2]、成果、资金等方面的横向交流,为会员提供信息、法律、资金等方面的服务;

4、研究和探讨民营企业发展中的理论和政策问题,举办高层次、多元化的论坛及研讨会,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和建议;

5、 表彰宣传在民营企业中取得显着成绩的会员,特别优秀的向国家推荐;

6、为民营企业准入市场,享受有关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提供服务;

7、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联系,为民营企业申请专利,申报项目和课题研究提供服务;

8、搞好民营企业基金筹备和创新基金申报;

9、组织开展民营企业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和企业有关技术资质的评审认定工作;

10、组织和开展民营企业管理人员、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员工的业务培训;

11、开展民营企业在海内外的合作和交流活动;

12、通过网站、会刊、会讯活动各种方式和渠道,提高理事企业、企业家的知名度,并可组织各种活动,通过媒体为理事企业产品进行宣传和推介。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河南省民营企业家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民营企业家、民营实体创业者、热心支持和参与民营经济事业的科技工作者、理论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民营企业家和民营经济工作者之家。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全省民营企业家、民营实体创业者、民营科技、理论和管理工作者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调动科技人员投入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主战场的积极性,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做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河南省郑州市。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呼声和要求;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民营企业开展工作,建立与政府、新闻媒体及社会各阶层的良好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树立民营企业的良好形象;

(三)组织技术、学术、成果、资金等方面的横向交流,为会员提供信息、法律、资金等方面的服务;

(四)为民营企业准入市场,享受有关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提供服务;

(五)经民政部门批准,表彰宣传在民营企业中取得显着成绩的会员,特别优秀的向国家推荐;

(六)研究和探讨民营企业发展中的理论和政策问题,举办高层次、多元化的论坛及研讨会,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和建议;

(七)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联系,为民营企业申请专利,申报项目和课题研究提供服务;

(八)搞好民营企业基金筹备和创新基金申报;

(九) 经省人事厅授权,组织开展民营企业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和企业有关技术资质的评审认定工作;

(十) 组织和开展民营企业管理人员、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员工的业务培训;

(十一) 开展民营企业在海内外的合作和交流活动;

(十二) 通过网站、会讯等各种方式和渠道,提高理事企业、企业家的知名度,并组织各种活动,通过媒体为理事企业产品进行宣传和推介。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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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天下:中国民营企业家协会
央视《对话》5位民营企业家 畅谈民营经济运营历程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