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性重复征税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法律性重复征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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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重复征税,指不同征税权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所进行的重复征税。[1]
基本解释
主要有两种情形: 第一,不同的征税权主体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第二,不同的征税权主体属于同一个国家,这种情形的重复征税是由于一国内的中央税务当局与地方税务当局、地方税务当局与地方税务当局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同时征税造成的,一般可得到事先免除而极少发生,即使发生也属于国内重复征税,不涉及到国家之间的税收权益分配问题。
例如:一个A国 (实行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居民,在B国 (实行地域管辖权) 取得的营业利润,既要向B国纳税,又须向A国纳税,这种情形的重复征税,由于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税收权益分配问题,故属于国际重复征税的范围,通常被称作"管辖权性质的重复征税"。
法律推理的正当性标准
1、法律推理以法律和法学中的理或理由为基础。例如,在傍晚看到晚霞时,有人说,明天会有好天气。这个推理以气象学的理为根据。同样,解决法律问题时,需要法律人必须按照法律共同体所公认的法律解释方法进行解释。[2]
2、法律推理受现行法律的约束。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推理的前提,是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
3、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因为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其内容为对人的行为的要求、禁止、允许,所以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
扩展资料
推理方法:
1、三段演绎法
由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判断作前提,推出另一个性质判断作结论的推理方法。
2、联言分解法
由联言判断的真值,推出一个支判断真值的联言推理形式的一种思维推理方法。
3、连锁推导法
在一个证明过程中,或一个比较复杂的推理过程中,将前一个推理的结论作为后一个推理的前提,一步接一步地推导,直到把需要的结论推出来。
4、综合归纳法
以大量个别知识为前提概括出一个一般性结论的推理方法。
5、归谬反驳法
从一个命题的荒谬结论,论证其不能成立的思维方法。分为:硬汉派、社会派、悬疑派、本格派、变格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