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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1]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单位会员,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和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海南省医学科技工作者之家。

本会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依法维护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服务。"

海南省医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海南省医学会,英文名称为Hainan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HMA。

第二条 海南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单位会员,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和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海南省医学科技工作者之家。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依法维护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医战略,围绕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开展工作。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临床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是中华医学会的单位会员,接受中华医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会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秀华路34-1号,邮政编码:5703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合与协作。

二、编辑主办《海南医学》杂志;组织编写医学科学普及读物、医学图书、医学信息及制作医学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医学科技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参与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及专科医师培训、考核等工作。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和职业病鉴定工作,制定和更新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七、开展医学科技项目的评价评审工作,开展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评价与论证工作,开展医学科技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八、发展同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医疗器械和医药科技技术展览,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十、发现、推荐和培养中青年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十一、宣传、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二、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三、承接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十四、开展学会和医学伦理道德建设工作,促进行业自律。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又分为普通会员、专科会员和资深会员。

第十条 会员条件

凡有入会意愿,承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一)普通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资格的住院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2、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务者。

3、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卫生行政管理和药品、器械、生产、经销单位的管理干部。

4、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两项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专科会员

1、本会会员中从事本专科主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称)工作满五年以上者,或经过专科医师培训,已取得专科医师证书者;或取得本专科副主任医师及取得相应职称者。

2、具有良好医德医风,热爱和支持本会工作,履行专科会员义务者。

(三)资深会员

本会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技术职称,有较高学术威望,在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者,或在医学科学技术领域中成绩卓着,有重要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能履行资深会员的义务者。

二、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拥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团、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和药品、器械生产经销企业等单位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

由本人填写《海南省医学会会员入会申请表》,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单位推荐,报组织管理部审批,统一编号发给会员证。

二、资深会员

由专科分会或本会组织管理部提出推荐人选,报本会秘书长审核,由本会会长聘任。

三、单位会员

由单位法人代表提出申请,填写《海南省医学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报本会秘书长审核,会长批准。

港、澳、台地区要求加入本会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一)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省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4、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委托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学术交流、继续医学教育和医学科学普及等社会公益活动;

4、按规定每年按时交纳会费;

5、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单位会员

(一)权利

1、优先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省内外及国际有关学术活动;

2、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和信息;

3、协助本会开展技术咨询,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每年按时交纳单位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须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会费:

(一)副会长单位5万元/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3万元/年;

(三)理事单位、会员单位1万元/年。

二、个人会员会费:

个人会员50元/人/年。

第十四条 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本会统一印制。个人会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和相关专科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者,须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