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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水土保持学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水土保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团体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行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1]。
学会简介
海南省水土保持学会英文译名为Soil&WaterConservationSocietyofHainanProvince,。
海南省水土保持学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水土保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团体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行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水土保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纽带和发展我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学会宗旨
海南省水土保持学会宗旨:团结广大的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2]、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坚持民主办会;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倡导“幸福、创新、求实”的精神;促进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水土保持科技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实施科教兴国和水土保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海南省水土保持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水务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与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海南省水土保持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Soil&WaterConservationSocietyofHainanProvince,英文缩写为SWCSHNP。
第二条海南省水土保持学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水土保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团体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行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水土保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纽带和发展我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宗旨:团结广大的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坚持民主办会;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倡导“幸福、创新、求实”的精神;促进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水土保持科技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实施科教兴国和水土保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水务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与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办事机构设在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98号海南省水土保持监测总站,邮编570203。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水土保持学术交流活动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促进民间水土保持科技交流与合作。
(二)普及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传播科学精神、科学思想与科学方法;推广水土保持先进技术。
(三)编辑出版有关科技书刊与科普读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开展优秀书刊与优秀论文评选活动。
(四)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学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服务。
(五)积极搞好技术推广和技术咨询活动,对水土保持科学发展战略和重点水土保持项目技术论证发挥咨询作用,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接受委托进行项目评估与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科技文献编纂与技术标准的编审等工作。
(六)推荐科技人才,积极发展新会员,表彰和奖励在学会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团体和个人。
(七)为会员和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会员的心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承担海南省水利厅及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
1.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水土保持或相关学科的科技人员;
2.获得硕士学位(含硕士)以上的水土保持或相关学科的科技人员;
3.本科、大专毕业工作3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工作5年以上,研究生毕业转正,并从事水土保持或相关学科的科技人员。
4.经考核达到中级技术职称水平并从事水土保持或相关学科的科技工作者。
(五)团体会员:
凡与水土保持工作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生产、管理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注册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凡要求入会者,须本人申请,由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核准备案后,即为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会员;
(四)团体会员: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个人会员还可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刊物以及通过评选获得本会及本会上级组织给予的各种奖励。
(七)团体会员还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项目论证和技术咨询以及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及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个人会员还应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普活动和科技咨询服务;
(七)团体会员还应遵守本会章程,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 ↑ 社会组织政策解读(一):如何认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搜狐,2019-03-20
- ↑ 法律法规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搜狐,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