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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翻译协会(原名海南省翻译工作者协会,简称“海南省译协”),是由与翻译工作相关、对翻译活动有兴趣、热心翻译人才培养和翻译服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1]组织,也是海南省翻译界资格最老、影响最大的省级民间团体。

协会简介

海南省翻译协会会员由分布在海南省各市、区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海南省译协个人会员中,中高级(资深)会员为18人,理事15人。下设会员部、学术部、社会服务部(分为咨询培训和翻译服务两组)、宣传及外联部和财务部五个内部职能部门。

海南省译协宗旨是遵守宪法[2]、法律、法规,坚持其学术性、行业性、民间性、非营利性性质,积极开展翻译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翻译人才培养和翻译队伍建设,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海南和全国的翻译事业发展服务。

海南省译协从2004年起开始筹备换届工作。于2006年4月在海南大学旅游学院召开了海南省翻译协会第四次代表大会,圆满地完成了海南省译协承上启下的换届工作,选出了新的海南省译协领导班子。这是海南省译协顺应时代发展市场经济要求而做出的历史性变革,是使海南省译协真正恢复活力的关键一步,对于海南省译协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海南译协的兴旺发达将对海南的外语应用产生深远的影响,从而对海南的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海南省翻译协会,简称海南省译协。英文名称为Translators Association of Hainan (TAH)。

第二条 协会是由全省与翻译工作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其宗旨是开展翻译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翻译人才培养和翻译队伍建设;进行行业指导,参与行业管理;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开展与国内外同类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会址设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全省翻译工作者,加强翻译界的联系与合作,繁荣翻译事业

(二)举办各种与翻译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承担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委托的翻译业务,开展与翻译相关的服务、咨询、和培训等工作;

(四)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五)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与国内外同类组织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推进中外翻译学术交流,增进友好往来。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拥护协会章程,愿意加入协会的相关团体机构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一)单位会员指海南省依法成立的翻译社团、从事与翻译相关的业务或支持翻译事业、依法成立的机构和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指从事翻译专业工作或与翻译相关的业务工作,并取得一定业绩的个人,以及支持翻译事业并做出一定贡献的个人。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为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三)执行协会的决议;

(四)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任期五年,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任期内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建议。增补或更换理事;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聘请有关人士担任本会顾问、名誉会长和名誉理事;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协会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便于工作和承担责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必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法人代表到届或离职、辞职时,新的法人代表由理事大会推选,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在任期内,如果会长不能履职、离职、或辞职,由常务副会长召集理事大会,推选新会长接任。如果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不能履职、离职、或辞职,由会长召集理事大会,推选新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接任。新、老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按规定办理所有交接手续。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