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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思民

张思民,男,回族,1962年9月生,吉林长春人,中共党员。

现任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

2019年10月10日,《2019年胡润百富榜》揭晓,张思民以75亿元人民币财富排名531位。

2020年2月26日, 张思民、王劲松夫妇以75亿元人民币财富名列《2020世茂深港国际中心·胡润全球富豪榜》第2476位。

1962年,张思民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1992年,发起"拥有一片故土"活动,被评为深圳市十大杰出青年。1993年,被评为全国杰出青年企业家。2000年被美国《福布斯》杂志评选为中国50富豪第9位。其个人拥有资产3.13亿美元。

企业情况:

海王集团已发展成为中外闻名的集科、工、贸、文化于一体的现代化企业集团,它拥有各种类型的公司达36家,拥有固定资产近10亿元。

7月份,一家财经媒体发布中国上市公司成长率排行榜,海王生物名列榜首。他们的依据是一组数字。从1998年12月上市起,在仅两年多的时间里,海王生物(0078)总资产从1·45亿元翻到30·87亿元,总股本从7640万股翻到22180万股,流通股从1719万股翻到10720万股。

经营理念:

张思民主攻海洋生物,面对的是一个高风险、高收益的大战场。"险"和"大"正是张思民所刻意追逐的,这也是体现他生命价值的标识。

张思民认为,以独断和金钱为行使权力的时期已经过去,取而代之的是以知识、以修养,以价值观等构成的权力。因此,做生意,按他的话说就是"吃智慧饭"。

人才理念:

以人为本是海王经营理念的核心,人才和制度的关系应该说是千里马和伯乐的关系,只有不断的构筑适合时代发展潮流的人力资源体系,才能保证海王人力资源的增值。

去年从股市募集来1.70亿美元之后,海王集团在杭州投资兴建了一个研发中心,另外在医药产品上投放了大量的广告。1989年张思明离开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创立了海王集团,开始生产海洋有机保健品。到1993年,海王集团已经拥有了价值0.3亿美元的总部大楼。目前海王集团旗下有五大品牌的医药产品,还有300家零售店,另外还投资于旅游,房地产行业。去年集团的销售收入达1.80亿美元(2000年1.20亿美元),有1500名员工。今年由于我们改变了对张思明资产的评估方法:用其所持有的不流通的股份的折价加上其他部分净资产的总值,代替了去年仅以净资产计算的数字,所以资产有较明显下降。[1]

保健品大王张思民第三个“故事”

5月30日,在资本市场翻云覆雨的张思民又被深交所盯上了。深交所此次问询的重点,是海王生物这两年收购77家公司形成的39亿商誉。作为纵横资本市场30年并将旗下三家公司分别送上A股、港股和纳斯达克的资本老手,张思民曾成功向A股股民讲述了两个故事。而对于被深交所打断并问询的第三个故事,且看海王生物如何收场?

在资本市场,张思民无疑是资深玩家。保健品起家,并同时将集团旗下三家公司分别送上A股港股纳斯达克,张思民靠的是强有力的资本运作能力和高超的“讲故事”能力。

不过,当在海王生物上向A股股民讲述第三个故事时,却招来了深交所的质疑。

老虎财经查询深交所的5月30日公布的问询函,发现监管层主要围绕海王生物最近收购77家标的公司形成的39.18亿商誉展开。针对高企的商誉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影响、收购的必要性、最近业绩为何连续下滑、应收账户数据不一致等重点问题,深交所均一一发问,并限海王生物在7日(6月5日)内“交卷”。

接受深交所的特别“慰问”,对于海王生物来说,已非首次。

早在2002年,因为未及时预警或预亏,海王生物就收到深圳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此后在2003年、2007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又多次收到监管部门的特别“问候”。这些特别“问候”,有整改、有监管关注、也有立案调查,然而神奇的是,每每被罚,海王生物都能安然无恙。

更神奇的是,在2005年和2007年,张思民还将旗下另外两家公司分别送入纳斯达克和港交所,让人大呼费解。

而本次引发深交所问询的导火索,来自最近今年收购的77个标的公司所形成的39.18亿商誉。

2017年1月,国务院医改办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一份通知明确,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的公立医疗机构要率先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执行“两票制”,以期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所谓两票制,指药品从药厂卖到一级经销商开一次发票,经销商卖到医院再开一次发票,以“两票”替代目前常见的七票、八票,减少流通环节的层层盘剥,并且每个品种的一级经销商不得超过2个。

两票制的推出,似乎使嗅觉灵敏张思民闻到了商机。海王生物迅速抛出了第三个资本故事——阳光集中采购。海王生物认为,“两票制”的推行,流通环节只允许一票配送,必然会淘汰一些实力弱或者不规范的小公司,使得行业集中度不断提升,具有全国性销售网络的医药商业流通企业将成为最终赢家。

在2017年1月,海王生物董事长张思民给海王定的目标是,完成营收500亿元。但公开财报显示,2016年年末,海王生物营收总额为136.06亿元,这离张思民定下的500亿元尚有364亿元缺口。若要完成指标,海王生物2017年必须完成营收增长267.65%。

缺口太大,怎么办?张思民事后给出的大招是:借借借,然后买买买?

//故事大王张思民//

《胡润百富榜2017》公布的数据显示,张思民夫妇当年的财富为85亿元,位居中国富人榜第455位。这年,距1988年张思民从中信信托下海前往深圳创业相差30年。白手起家到坐拥85亿资产,张思民主要靠资本运作。

据公开报道,初到深圳,张思民淘到的第一桶金是依靠保健品“金牡蛎”。初到深圳,一没资金、二没人脉的张思民研发了第一款保健品。然而,在产品研发成型之前,却突传消息,合作方要撤资。而撤资,意味着将给张思民带来当时看来天文数字的债务。张多方运作,最终赶在撤资前3个月研发出了产品,并在随后一年中卖出了1000万元,淘到了第一桶金。

张思民在资本市场大显身手,或从1998年开始。经过多方运作,海王生物终于在当年12月18日登上深交所。而在登陆资本1年后,也即2000年,海王生物就开始向资本市场讲述第一个故事。

许多70后、80后还记得那样的广告词:“腰酸背腿抽筋,请服巨能钙”,“买好钙,巨能钙”。“巨能钙”的母公司北京巨能,彼时,海王生物表示,将增发募资14亿用于募投10个项目,其中最大的是“巨能钙”项目,投资3.5亿元,预计三年就能实现利润1.59亿元。

当时有一句说法是,要想致富,就搞保健。冯小刚电影《大腕》中傅彪哭爹戏码,就是讽刺当时钙片企业低俗广告。

然而,2004年,市场爆发“巨能钙事件”,因产品被检测出过量过氧化氢,也就是俗称的双氧水,巨能钙,北京巨能与海王生物同时被卷入漩涡之中。随着巨能钙风波骤起,这笔交易却最终以实际亏损2848万元收场。

一计不成,张思明又生一计。

2009年下半年,正值全球“抗流感”概念流行之时。而识大体的海王生物又不失时机地向市场推出第二个故事:公司正在生产抗流感疫苗,是亚洲最大抗流感疫苗生产商。不过,待到流感疫情稍稍平静,股价大涨近200%后,海王生物的抗流感故事也戛然而止。

两年后,海王生物宣布,其控股子公司海王英特龙将葛兰素史克海王以3900元卖于葛兰素史克子公司,而在这个期间,葛兰素史克海王的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均为零。

//77个收购标的和39亿商誉//

如今第三个故事要来了。

而在2017年1月,当国家提出“两票”之后,先知先觉的张思民又不失时机地提出了阳光采购项目计划,声称要打造医药物流王国。

老虎财经查询公开信息后发现,通过控股平台,一边融资,一边调整项目为张思民常用的手法之一。

海王集团旗下的控股平台,既包括集团控股平台海王控股,也包括海王生物控股平台银河投资。其中,海王控股平台主要负责海王生物、海王星辰和海王英特龙;银河投资则负责A股上市公司层面的资本调控。而张思民,则通过复杂的股权结构控制海王集团和旗下子公司。

海王生物层面,公司业务主要包括医药流通、医药制造、食品和保健品、医疗器械四个板块。2018年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医药商业实现营收3024090元,占比为78.79%;医药制造实现营收45767万元,占比为1.19%;食品、保健品实现营收66136万元,占比为1.72%;医疗器械实现营收673461万元,占比为17.55%;其他业务实现营收28634.86万元,占比为0.75%。

海王生物在年报中表示,公司未来战略意在打造“医药商业流通+医疗器械”双主业格局。而自2017年张思民提出营收要突破500亿规模之后,海王生物的借借借和买买买行动便开始大规模启动了。而在宣布之前,海王生物已在2016年完成了11个项目收购。

2017年年报显示,报告期内海王生物共收购34个标的项目。收购标的,既有海王系下的企业,也有其他医药企业。而2018年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在2017年的基础上,再次收购28家。两年之内,合计收购企业数量大62家,外加此前收购标的,收购总数高达77家。

通过收购,银河生物“业绩大增”。从净利润来看,收购标的少则几万元、多则近2000万元。不过,也有少数发生亏损。例如,海王(韶关)医药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净利润为825万元,又如内蒙古海王医药有限公司报告期内营收为1576万元。

不过,通过本次收购,海王生物商誉也出现大增。以2018年为例,报告期末,海王生物商誉为39.18亿元,较2017年的35.49亿元增加3.69亿元,增幅为10.40%。而在2017年期末,海王生物商誉为35.49亿元,较2016年的4.77大幅增加644.03%。

//业绩疑云//

海王生物尽管最近两年通过买买买,导致营收增长,但却难掩净利下滑的事实。

公开信息显示,2017年,海王生物实现营收249.40亿元,同比增长53.89%,实现净利6.36亿元,同比增长52.09%。2018年,尽管实现营收383.81万元,同比增长53.89%,但净利却为4.17万元,同比下降34.84%。

更值留意的是,在2018年年报中,海王生物表示将对10家标的公司相关商誉计提减值准备,共计2.6亿元。不过,老虎财经发现,若计提标准有变,公司业绩或有变动。

海王生物在《关于2018年度核销坏账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报告》的公告中表示,在考虑商誉是否存在减值时采用预计未来现金流现值的方法计算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根据管理层批准的财务预算预计未来5年内现金流量,管理层根据过往表现及其对市场发展的预期编制上述财务预算。计算未来现金流现值采用的税前折现率为12.65%至14%,以反映了相对于有关分部的风险。根据减值测试的结果,本期计提商誉减值259667720.86元。

不过,老虎财经根据技术经济学关于净现值的算法,在海王生物的商誉计提中有多个变量影响商誉的计提,一是折现率的取值问题,按12.5%的折现率进行计提和按14%的折现率进行计提,二者数值相差甚远。二是未来5年内现金流的赋值问题,也严重影响商誉计提的数值。

而从基本面来看,海王生物的业绩下滑,或与海王生物卷入采购风波有关。

据时代周报报道,2017年4月7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文称,根据企业和行业协会反映,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广东省发改委,对深圳市卫计委在推行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过程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该报道还表示,在医药采购招标过程中,最初遴选集团采购组织企业时,选了4家企业,因为招标过程太长,所以就用专家来遴选,4家中选了1家。最终入选的,就是全药网。而全药网,正是海王生物旗下子公司。[2]

关于江苏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件的调查终结报告

一、案件来源和当事人基本情况:

2010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江苏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南京1店、江苏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南京2店和江苏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南京3店进行了现场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上述几个药店正在销售以下几个品种的商品:1、“KING LIGHT 常润茶”、“KING LIGHT 肠清茶”、和“喜瑞牌”雪山骨葆、“喜瑞牌”芦荟维他命胶囊、“喜瑞牌”首乌胶囊。

从上述几种产品从包装上看,“KING LIGHT 常润茶”和“KING LIGHT 肠清茶”是深圳市东达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其中“KING LIGHT 常润茶”的主要原料是芦荟、绿茶、土茯苓、沙参等,“KING LIGHT 肠清茶”的主要原料是芦荟、桑叶、百合等。“喜瑞牌芦荟维他命胶囊”、“喜瑞牌雪山骨葆”、 “喜瑞牌首乌胶囊”是上海喜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其中“喜瑞牌芦荟维他命胶囊”分为300mgx120粒和300mgx30粒两种规格,配料均为美国库拉索芦荟、珍珠粉、维生素E等,“喜瑞牌雪山骨葆”的配料是牦牛骨和骨髓、内金、肉桂、冬虫夏草等,规格为350mgx120粒,喜瑞牌首乌胶囊”的配料是首乌、黄精、黑芝麻等,规格为400mgx90粒。上述几种产品的包装上均为没有标注保健食品编号和标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报请局长批准后,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江苏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市宋仙洲巷17-19号B楼四层;法定代表人:张思明;执照注册号:320500000044115;经营范围: 销售中药饮片、中成药、保健食品等;案发地:南京市。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对当事人立案后,我局对当事人南京4店也进行了检查,发现上述店也销售有“喜瑞牌芦荟维他命胶囊”、“喜瑞牌雪山骨葆”、“喜瑞牌首乌胶囊”等食品。

当事人销售的产品的外包装的标识内容的主要部分如下:

“KING LIGHT 常润茶”的外包装上标注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芦荟和土茯苓;执行标准:Q/DD007-2004;卫生许可证号:粤卫食证字【2005】第0301B04839号;

“KING LIGHT 肠清茶”的外包装上标注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芦荟;执行标准:Q/DD007-2004;卫生许可证号:粤卫食证字【2005】第0301B04839号;

“喜瑞牌芦荟维他命胶囊”(包括300mgx120粒和300mgx30粒两种规格)的外包装上标注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美国库拉索芦荟和珍珠粉;产品标准号:Q/IQXV24;卫生许可证号:沪质监(松)食证字【2006】第0026号;

“喜瑞牌雪山骨葆”的外包装上标注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冬虫夏草;产品标准号:Q/IQXV37;卫生许可证号:沪质监(松)食证字【2006】第0026号;

“喜瑞牌首乌胶囊”外包装上标注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首乌。产品标准号:Q/IQXV24;卫生许可证号:沪质监(松)食证字【2006】第0030号。

上述产品的标识中均未标注保健食品批号。

截止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调查结束时止,当事人共计上述四个连锁药房供应上述“KING LIGHT 常润茶”8盒,已销售2盒,销售价格32元/盒;

“KING LIGHT 肠清茶”5盒,已销售2盒,销售价格32元/盒;

“喜瑞牌芦荟维他命胶囊”(规格300mgx120粒/瓶)28瓶,已销售21瓶,销售价格78元/瓶;

“喜瑞牌芦荟维他命胶囊”(规格300mgx30粒/瓶)4瓶,未销售,进,销售价格30元/瓶;

“喜瑞牌雪山骨葆”10瓶,未销售,销售价格98元/瓶;

“喜瑞牌首乌胶囊”3瓶,未销售,销售价格59元/瓶。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以下材料:

“KING LIGHT 常润茶”、“KING LIGHT 肠清茶” 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商品的卫生评价报告单、卫生检测报告、生产厂家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商品的卫生许可证;“喜瑞牌芦荟维他命胶囊”、“喜瑞牌雪山骨葆”、“喜瑞牌首乌胶囊”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产品做出的检验报告。

在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当中,并无我局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关于上述5种商品的安全性评估报告、新资源食品或者保健食品批文,也未能按本局要求提供上述商品的全部进货票据。

由于当事人未能按照本局要求提供上述商品的全部进货票据,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经营额按照现场检查的数据计算(已经提供的部分数据除外)合计3779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上述5种商品的外包装照片、部分药店的门头相片、柜台陈列相片,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5种商品的事实和产品配料的内容;

3、当事人提供的关于上述5种商品的相关资料、我局给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关于上述5种商品的安全性评估报告、新资源食品或者保健食品批文;

4、当事人的委托人的谈话笔录、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事实。

三、定性意见:

1、2002年2月28日,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中将芦荟、土茯苓、玫瑰、珍珠、首乌等114种物品归类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

2007年10月12日,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中规定:“芦荟、土茯苓、玫瑰、珍珠、首乌等114种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照《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2009年2月6日,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2009年第1号公告)中规定:“芦荟产品中仅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含芦荟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保健食品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009年7月22日,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规定: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及冬虫夏草目前均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上述几个文件均属于国家对食品安全控制的规定,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经营者必须遵守上述规定,最大限度的保证其所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安全性。

2、《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中规定,安全性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估和实施等同原则,由卫生部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负责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工作。要求被评价食品的食用历史中没有人类食用发生重大不良记录、从动植物中分离出来的食品原料的化学结构不提示有毒性作用、被评价食品在人体可能摄入量下对健康不应产生急性、满性或其他潜在的危害等。通过安全性评价证明被评价的食品的食用安全性,而不得存在任何潜在的危害。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5种食品的原料中含有芦荟、土茯苓、首乌(包括生首乌和制首乌)、珍珠粉以及冬虫夏草等物品,根据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控制的规定,含有芦荟、土茯苓、首乌(包括生首乌和制首乌)、珍珠粉以及冬虫夏草等物品的食品,应当由卫生部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对这些食品做出安全性评价。当事人仅提供了上述5中产品由地方卫生检验中心、疾病预防控中心或地方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按照卫生标准出具的卫生评价报告和质检报告,而未能提供由卫生部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对这些食品做出得安全性评价报告以证明消费者食用上述食品的安全性,排除消费者在食用上述食品的过程中及食用后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可能性。

因此,上述5种食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所指的: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四、处理意见:

当事人销售上述5种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库存商品:

“KING LIGHT 常润茶”6盒、“KING LIGHT 肠清茶”3盒、“喜瑞牌”雪山骨葆9瓶、“喜瑞牌”芦荟维他命胶囊(300mgX120粒)7瓶、“喜瑞牌”芦荟维他命胶囊(300mgX30粒)4瓶“喜瑞牌”首乌胶囊3瓶;

2、罚款4.5万元。

调查人: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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