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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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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翻译协会于2005年5月23日成立。这是深圳市翻译工作者和外语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行业性社会团体,由市政府外事办外事服务中心、深圳大学、深圳报业集团和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四家单位联合发起创办。

协会简介

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其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市各行各业翻译机构和翻译工作者,积极开展翻译研究和学术交流;提高翻译质量和水平;加强与国内外翻译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翻译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维护翻译工作者[1]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翻译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执行机构为理事会[2]。协会秘书处下设综合部、会员服务部、培训部、翻译服务部。此外,协会设有由国内外资深翻译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专门从事翻译质量的审查、监督工作。

协会现有团体会员37家,个人会员近300人。会员以中、高级翻译工作者、外语工作者为主。会员接纳标准:(一)团体会员:具有一定数量和资质的外语翻译资源,在外语或翻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翻译社团,大专院校及其他相关社会团体;从事与翻译相关或热心支持翻译事业发展、支持协会工作的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二)个人会员:具备本科以上外语专业水平,取得中级(含)以上翻译专业技术资格,或获得全国翻译资格(水平)考试二级(含)以上证书者;在翻译学术界或翻译专业领域内有一定贡献或实践经验者;热心建设深圳外语环境的外籍语言专家。

协会业务范围:

1、组织名家讲座、研讨会等学术交流活动;

2、向社会各界提供多语种的口、笔译翻译服务

3、开展翻译资格认证和翻译资格(水平)考试培训工作;

4、编辑和出版有关学术交流资料、翻译和外语学习资料;不定期编发网上会刊

5、开展与外语翻译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6、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深圳市翻译协会简称深圳译协,英文名称为TRANSLATORS ASSOCIATION OF SHENZHEN,缩写为TAS。

第二条 协会性质:深圳市翻译协会是深圳市翻译工作者和外语工作者以及与翻译、外语工作相关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学术性、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开展翻译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翻译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市翻译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协会依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活动,敦促会员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第五条 协会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宝路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 团结全市翻译工作者和外语工作者,加强翻译界的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交流合作和友好往来;

(二) 为深圳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与翻译相关的服务,开展翻译资格认证和培训等工作;

(三) 举办各种与翻译和外语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 编辑出版有关学术交流资料、翻译和外语学习资料

(五) 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 举办会员内部联谊和相关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 个人会员要具备本科以上外语专业水平,取得“翻译”职称以上的专业翻译工作者;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和职务并能熟练地进行本专业翻译的人员;虽无专业技术职称,但有丰富翻译工作经验和外语水平的人士;热心建设深圳外语环境的外国语言专家;

(四) 团体会员指具有一定数量和资质的外语翻译资源,在外语或翻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翻译社团、大专院校及其他相关社会团体;从事与翻译相关或热心支持翻译事业发展、支持协会工作的机构和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协会秘书处审查;

(三) 经理事会审批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团体会员推选代表参加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 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七) 团体会员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或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