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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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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监察委员会是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并向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8年1月31日,湖北省监察委员会在武汉挂牌,时任湖北省委书记、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组长蒋超良为省监察委员会揭牌。

现任湖北省监察委员会主任:侯淅珉。

目录

会议纪要

2017年11月29日下午,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在武汉闭会。

会议决定,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于2018年1月24日在武汉召开。将首次选举产生省(市、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1]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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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

1月31日,湖北省监察委员会在汉正式挂牌, 省委书记、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组长蒋超良为省监察委员会揭牌。

至此,湖北省级和17个市州(直管市、林区),99个县(市、区)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面如期完成组建挂牌。

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王立山主持揭牌仪式。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政治决策,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湖北省监察委员会的正式成立,迈出了全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关键一步。在党中央和湖北省委领导下,全省各级纪委和监察委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推动湖北反腐败力量更集中,覆盖面更广泛,工作更加强力有效。

1927年,中共五大在武汉召开,会上诞生了我党第一个纪律检查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新一代纪检监察干部一定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把本职工作做得更好。”揭牌现场,省纪委、省监委青年干部们说。

在场观看揭牌的市民孟先生高兴地说:“这几年,反腐败让老百姓有了很大的获得感。成立监委后,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也要接受监督,老百姓的利益会得到更好保护。”

此次改革,将省监察厅、预防腐败局和省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省监察委员会,119名省检察院干部转隶到省监委。

转隶干部邱兴兵说:“新的体制能有效整合原来分散的反腐败力量,消除监督的盲点和真空地带,有利于我们更好履行反腐败的职责和使命。”

“省监委成立,标志着我省反腐败斗争又迈出重要一步。只要持续不断努力,一定会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94岁高龄的省纪委原副书记田清波说。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