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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未成年人保護特別法規(LVU)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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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特殊规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通常缩写为LVU ,规定了瑞典 18岁以下青少年的强制性保护 ,(请注意“保护”有的译成 "照料",或“处置”这些翻译用词可能不能完全反映实际含义,瑞典语原文为vård, 含有 对应英文为Treatment, 此处由于措施是强制性的,因此部分人理解为管制,隔离,甚至某种程度的限制自由或拘禁) 在某些情况下还规定了21岁以下的年轻人。 照顾的理由可能是缺乏家庭条件或年轻人本身的粗心行为。

现行法律生效于1990年7月1日,替换原来的同名法律,它自1982年1月1日的社会服务改革以来一直被使用。

批评

对青少年的特殊保护对法律的批评来自多个方向。 批评指的是这种治疗太容易的事实。 德国Der Spiegel在1983年发表了一份重要报告,谈到了kindergulag或寄养儿童的寄养家庭和机构网络。 Bo Vinnerljung博士在“将儿童当成成年人”的论文中指出,“对于寄养家庭取代原籍家庭的能力存在迷信”。 以前的寄养儿童,例如协会的继子 ,声称这种照护导致疏忽和失去家庭联系。

但是批评也从相反的方向进行了,在路易斯(Louise)的案子中 就是明显的例证,当时维特兰达州的社会委员会未能使用§2 LVU(儿童家庭环境中的缺陷);批评者认为,由于没有调查麻烦的迹象,即并非一切都正确,所以通常存在一种批评,即过分尊重父母的权利。 相应的批评是,根据第3条LVU(滥用和犯罪等),主张采取更全面的治疗(来自虐待者的父母)和反对毒品的家长协会,他们希望进一步使用LVU来解毒和强迫性虐待年轻人;存在的批评是,社会服务缓慢,直到完全使毒品消费脱轨并且伤害的“明显风险”无可争议时才使用LVU。

国家社会事务委员会在《 2006年社会报告》 中写道:“几乎所有青少年的社会日托工作都受到未受重视的待遇。 也就是说,社会通过胁迫,胁迫或说服的威胁做出这些干预性干预,而从长远来看却不知道这些干预性对儿童的发展和生活机会是否产生有利,中立甚至有害的影响。 总的来说,由于青少年行为问题而被置于社会日托的年轻人的结果似乎非常惨淡,以至于他们指出该领域迫切需要对新举措或方法进行评估研究和对照试验。”

县行政委员会在2008年评估了市政当局如何与LVU合作,并发表了一份重要报告:“社会服务与家庭家庭护理一起工作显示出重大缺陷。 有些儿童被安置在家庭住宅中,没有法律决定,也没有对家庭住宅进行彻底调查。 通常,社会服务机构忽视了对被安置儿童的学习成绩和健康状况的跟进。 很少去探望家庭住宅,并且经常更换托儿服务提供者。” 此外,“不同城市之间传入报告的处理差异很大,县行政委员会认为孩子的居住地而不是通知的内容对于是否正在调查孩子的状况具有决定性作用。” 县行政委员会和社会委员会还启动了对所有HVB房屋的审查,该审查将在2009年1月完成,在第一份中期报告中,先前审查过的144座房屋必须在一个或多个方面进行改进,但是大多数评论的性质不太严重。 。

  • 社会服务法
  • 寄養[1]
  • 第十二节家
  • 孩子的古拉格
  • 精神病强制护理法
  • 某些情况下的瘾君子护理法

内容

该法律适用于因缺乏家庭条件而遭受苦难的两个年轻人(根据第2条)或自己的行为(根据3)。 如果可以通过SoL(《社会服务法》)自愿进行护理,则LVU不适用。 在按照§2进行干预之前,儿童家庭环境中存在的缺陷必须具有严重的性质。 否则,年轻人的健康或发育必将受到严重威胁。

根据第3节,为了因未成年人自身的行为而强制接受治疗,必须根据年轻人自己的行为来决定照料,例如滥用成瘾性药物,犯罪活动或其他有辱人格的行为(例如,成为妓女)。 为了构成决定强制性照料的基础,年轻人的行为本身必须承担相当大的风险,使年轻人本人受到伤害。

然而,很多时候年轻人的行为是由于家庭环境的缺陷引起的。 因此,美国国家卫生委员会认为,如果存在根据LVU第3条规定的护理条件,则在LVU的支持下,环境标志是否也应作为申请护理的基础。 这主要适用于青少年。

如果监护人和年轻人(如果年满15岁)之间有可靠的同意,并且在认为已经进行护理的时间内,该同意也被认为是持久的,则护理可以是自愿的。 LVU认为没有必要的义务治疗。 根据LVU第1条,同意书应指“ 必要的护理 ”。

当涉及到需要注意什么的问题时,这些句子分为判例法。 一种观点认为,必要的照料相当于社会委员会制定的照料计划所规定的照料计划 ,必须始终将照料计划与照料申请书一起提交法院。 第二种观点认为,必要的照料是法院认定年轻人需要的照料,无论是照料计划还是其他照料方式。 政府尚未对此问题进行尝试。

  • 年轻人的情况,
  • 构成需要照顾年轻人的基础的情况;
  • 以前采取的措施,
  • 社会委员会打算提供的照顾,
  • 如何向年轻人提供相关信息,
  • 还提供了什么样的相关信息
  • 年轻人的态度。

在紧急情况下,应由社会委员会主席根据第6条作出决定,立即处置儿童。

当自愿性不够时,根据LVU的胁迫(照料,照料和某些其他决定)是在监护人,孩子或两者的意愿下进行的。 根据LVU的决定和判断可以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借助警察护手板,但可以提出上诉。

根据LVU的照管包括,除其他外,安置在照管或房屋之家 (HVB房屋),特殊青年之家或家庭之家 。 也可以将其放置在医院或(主要是在护理期结束时)自己的家中。 对于年幼的孩子,如果合适,您可以选择将孩子与监护人或其他亲戚一起安置。 要知道是否要把孩子从父母身边带走是一个艰难的决定,因为这总是很痛苦的,因此始终需要考虑什么才是对孩子最好的。

參考文獻

  1. 寄養,cc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