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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未成年人保護特別法規(LVU)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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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有特殊規定的未成年人保護法 ,通常縮寫為LVU ,規定了瑞典 18歲以下青少年的強制性保護 ,(請注意「保護」有的譯成 "照料",或「處置」這些翻譯用詞可能不能完全反映實際含義,瑞典語原文為vård, 含有 對應英文為Treatment, 此處由於措施是強制性的,因此部分人理解為管制,隔離,甚至某種程度的限制自由或拘禁) 在某些情況下還規定了21歲以下的年輕人。 照顧的理由可能是缺乏家庭條件或年輕人本身的粗心行為。

現行法律生效於1990年7月1日,替換原來的同名法律,它自1982年1月1日的社會服務改革以來一直被使用。

批評

對青少年的特殊保護對法律的批評來自多個方向。 批評指的是這種治療太容易的事實。 德國Der Spiegel在1983年發表了一份重要報告,談到了kindergulag或寄養兒童的寄養家庭和機構網絡。 Bo Vinnerljung博士在「將兒童當成成年人」的論文中指出,「對於寄養家庭取代原籍家庭的能力存在迷信」。 以前的寄養兒童,例如協會的繼子 ,聲稱這種照護導致疏忽和失去家庭聯繫。

但是批評也從相反的方向進行了,在路易斯(Louise)的案子中 就是明顯的例證,當時維特蘭達州的社會委員會未能使用§2 LVU(兒童家庭環境中的缺陷);批評者認為,由於沒有調查麻煩的跡象,即並非一切都正確,所以通常存在一種批評,即過分尊重父母的權利。 相應的批評是,根據第3條LVU(濫用和犯罪等),主張採取更全面的治療(來自虐待者的父母)和反對毒品的家長協會,他們希望進一步使用LVU來解毒和強迫性虐待年輕人;存在的批評是,社會服務緩慢,直到完全使毒品消費脫軌並且傷害的「明顯風險」無可爭議時才使用LVU。

國家社會事務委員會在《 2006年社會報告》 中寫道:「幾乎所有青少年的社會日托工作都受到未受重視的待遇。 也就是說,社會通過脅迫,脅迫或說服的威脅做出這些干預性干預,而從長遠來看卻不知道這些干預性對兒童的發展和生活機會是否產生有利,中立甚至有害的影響。 總的來說,由於青少年行為問題而被置於社會日托的年輕人的結果似乎非常慘澹,以至於他們指出該領域迫切需要對新舉措或方法進行評估研究和對照試驗。」

縣行政委員會在2008年評估了市政當局如何與LVU合作,並發表了一份重要報告:「社會服務與家庭家庭護理一起工作顯示出重大缺陷。 有些兒童被安置在家庭住宅中,沒有法律決定,也沒有對家庭住宅進行徹底調查。 通常,社會服務機構忽視了對被安置兒童的學習成績和健康狀況的跟進。 很少去探望家庭住宅,並且經常更換託兒服務提供者。」 此外,「不同城市之間傳入報告的處理差異很大,縣行政委員會認為孩子的居住地而不是通知的內容對於是否正在調查孩子的狀況具有決定性作用。」 縣行政委員會和社會委員會還啟動了對所有HVB房屋的審查,該審查將在2009年1月完成,在第一份中期報告中,先前審查過的144座房屋必須在一個或多個方面進行改進,但是大多數評論的性質不太嚴重。 。

  • 社會服務法
  • 寄養[1]
  • 第十二節家
  • 孩子的古拉格
  • 精神病強制護理法
  • 某些情況下的癮君子護理法

內容

該法律適用於因缺乏家庭條件而遭受苦難的兩個年輕人(根據第2條)或自己的行為(根據3)。 如果可以通過SoL(《社會服務法》)自願進行護理,則LVU不適用。 在按照§2進行干預之前,兒童家庭環境中存在的缺陷必須具有嚴重的性質。 否則,年輕人的健康或發育必將受到嚴重威脅。

根據第3節,為了因未成年人自身的行為而強制接受治療,必須根據年輕人自己的行為來決定照料,例如濫用成癮性藥物,犯罪活動或其他有辱人格的行為(例如,成為妓女)。 為了構成決定強制性照料的基礎,年輕人的行為本身必須承擔相當大的風險,使年輕人本人受到傷害。

然而,很多時候年輕人的行為是由於家庭環境的缺陷引起的。 因此,美國國家衛生委員會認為,如果存在根據LVU第3條規定的護理條件,則在LVU的支持下,環境標誌是否也應作為申請護理的基礎。 這主要適用於青少年。

如果監護人和年輕人(如果年滿15歲)之間有可靠的同意,並且在認為已經進行護理的時間內,該同意也被認為是持久的,則護理可以是自願的。 LVU認為沒有必要的義務治療。 根據LVU第1條,同意書應指「 必要的護理 」。

當涉及到需要注意什麼的問題時,這些句子分為判例法。 一種觀點認為,必要的照料相當於社會委員會制定的照料計劃所規定的照料計劃 ,必須始終將照料計劃與照料申請書一起提交法院。 第二種觀點認為,必要的照料是法院認定年輕人需要的照料,無論是照料計劃還是其他照料方式。 政府尚未對此問題進行嘗試。

  • 年輕人的情況,
  • 構成需要照顧年輕人的基礎的情況;
  • 以前採取的措施,
  • 社會委員會打算提供的照顧,
  • 如何向年輕人提供相關信息,
  • 還提供了什麼樣的相關信息
  • 年輕人的態度。

在緊急情況下,應由社會委員會主席根據第6條作出決定,立即處置兒童。

當自願性不夠時,根據LVU的脅迫(照料,照料和某些其他決定)是在監護人,孩子或兩者的意願下進行的。 根據LVU的決定和判斷可以立即執行,必要時可以藉助警察護手板,但可以提出上訴。

根據LVU的照管包括,除其他外,安置在照管或房屋之家 (HVB房屋),特殊青年之家或家庭之家 。 也可以將其放置在醫院或(主要是在護理期結束時)自己的家中。 對於年幼的孩子,如果合適,您可以選擇將孩子與監護人或其他親戚一起安置。 要知道是否要把孩子從父母身邊帶走是一個艱難的決定,因為這總是很痛苦的,因此始終需要考慮什麼才是對孩子最好的。

參考文獻

  1. 寄養,cc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