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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毕业后,马丁和金斯伯路在纽约定居,马丁从事税收法律业务。金斯伯格经过一番周折才找到工作,成为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助理。离开法院后,金斯伯格接受拉特格斯法学院邀请,并在该校执教。<ref>[https://reading.caixin.com/102135/102193.html “性别平等领域的瑟古德·马歇尔”],</ref> | 法学院毕业后,马丁和金斯伯路在纽约定居,马丁从事税收法律业务。金斯伯格经过一番周折才找到工作,成为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助理。离开法院后,金斯伯格接受拉特格斯法学院邀请,并在该校执教。<ref>[https://reading.caixin.com/102135/102193.html “性别平等领域的瑟古德·马歇尔”],</re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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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0年1月9日 (四) 18:53 的最新修訂
瑟古德·馬歇爾,是第一位擔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非裔美國人,他從1967年開始在最高法院服務、直到1991年退休為止;在任此職之前,馬歇爾擔任「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NAACP)的律師,協助1954年廢除種族隔離政策的案件 -「布朗控訴投陴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Kansas) - 贏得勝訴;他終其一生都致力於運用法律爭取公民權和社會正義。 瑟古德·馬歇爾是美國20世紀的一位英雄:他承接並勝訴的"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導致美國廢除了種族隔離法。他後來成為美國最高法院法官,始終致力於增進包括少數族裔、婦女和移民在內的全體美國人的權利
瑟古德·馬歇爾 | |
---|---|
出生 |
1908年7月2日 馬里蘭州巴爾的摩 |
逝世 | 1993年1月24日 |
國籍 | 美國 |
別名 | Thurgood Marshall |
職業 | 法官 |
知名於 | 第一位擔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非裔美國人 |
目錄
1、生平年表
2、人物簡介
生平年表
1908年:出生在馬里蘭州巴爾的摩。就讀於塞繆爾·科爾里奇·泰勒小學(Samuel Coleridge Taylor Elementary School) 和布克·華盛頓初中(Booker T. Washington Junior High)。
1921-1925年:就讀於有色人種高中及專科學校(Colored High and Training School)。該校於1923年改名為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高中(Frederick Douglass High School)。
1929年:與維維安·伯雷(Vivian Burey)結婚。
1930年:以優異成績畢業於賓夕法尼亞州林肯市林肯大學(Lincoln University)。
1933年:以全班第一名的成績畢業於霍華德大學法學院(Howard University Law School)。
1934年:開始為"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 簡稱NAACP)巴爾的摩分會工作。
1935年:與導師兼好友查爾斯·漢密爾頓·休斯敦(Charles Hamilton Huston)合作,贏得第一例重大民權案──"默里訴皮爾遜案"(Murray v. Pearson),廢除了馬里蘭大學法學院的種族隔離。馬歇爾曾因種族原因而無法在該法學院就讀。
1936年:成為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在紐約的特別法律助理。
1940-1961年:擔任"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首席律師。1940年,在最高法院贏得第一個訴案:"錢伯斯訴佛羅里達案"(Chambers v. Florida)。馬歇爾共贏得32個訴案中的29案。
1950年:在最高法院贏得兩項研究生院種族隔離訴案──"斯韋特訴佩因特案"(Sweatt v. Painter)與"麥克勞林訴俄克拉何馬州立大學校董會案"(McLaurin v. Oklahoma State Regents)。
1951年:為調查有關美國武裝部隊存在種族歧視的指控前往韓國和日本。他的報告指出,軍中一般實行"嚴格的種族隔離"。
1954年:贏得"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這是一起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法律訴訟案,結束了美國學校合法實行的種族隔離。
1955年2月:夫人維維安逝世。
1955年12月:與塞西莉亞·蘇亞特(Cecilia A. Suyat)結婚;婚後育有二子:小瑟古德(Thurgood Jr.)和約翰·威廉(John William)。
1961年:由肯尼迪總統提名擔任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2nd Circuit)法官。共作出112項裁決,全部得到最高法院維持。
1965年:被約翰遜總統任命為美國總檢察長;從1965至1967年,代表美國政府贏得19件訴案中的14件。
1967年:成為被任命為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第一位非洲裔美國人。從1967至1991年擔任最高法院法官。
1991年:從最高法院退休。
1993年:在馬里蘭州貝塞斯達逝世,享年84歲。
人物簡介
瑟古德·馬歇爾Thurgood Marshall(1908年7月2日---1993年1月24日)是第一位擔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非裔美國人,1908年7月2日出生。父親是鐵路臥車乘務員。1930年於賓州的林肯大學畢業後,繼續到霍華德大學法學院深造,立志成為一名律師。1933年畢業。
之後,馬歇爾在巴爾的摩開辦了自己的律師事務所,不久,他就成長為全美著名的爭取民權運動的律師,任全國有色人種協議會巴爾的摩分會法律顧問。1940-1961年任"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的半自治的法律辯護和教育基金會理事、首席法律顧問。在此期間在最高法院出庭為32宗案件進行過辯護,有29宗勝訴。最著名的為1954年的"布朗控告托皮卡教育委員會"案,辯論結果,公立學校中的種族隔離被宣布為違反憲法。該案的成功開始瓦解了美國教育界的種族隔離政策。
1961年,馬歇爾被肯尼迪總統任命為美國上訴法院法官。1965年任司法部副部長。任職期間在最高法院為19宗案子進行過辯論。1967年10月2日,他被林登·約翰遜總統任命為美國最高法院法官,美國有史以來的第一位非洲裔最高法院法官。在任期間,他積極、堅決地為消除種族歧視而奮鬥,維護憲法,爭取廢除死刑。
1991年,任法官職近25年的馬歇爾正式退休。1993年1月24日以84歲高齡逝世。他的死,使許多美國人都覺得他們不僅失去了一位珍貴的領導者,也失去了一個公平正義的支柱。為了表彰他生前所作貢獻,美國政府特追授其1枚總統自由勳章。
瑟古德·馬歇爾(Thurgood Marshall)或許不像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那樣馳名美國海外,但他為廢除維繫美國南方種族隔離制的法律機制所作的貢獻與馬丁·路德·金所發起的非暴力抗議行動一樣,對推進民權事業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最高法院大法官劉易斯·鮑威爾(Lewis Powell)說:"瑟古德·馬歇爾為帶領我國走出種族隔離的荒原而作出的重大貢獻是任何美國人所無法比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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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領域的瑟古德·馬歇爾」
法學院畢業後,馬丁和金斯伯路在紐約定居,馬丁從事稅收法律業務。金斯伯格經過一番周折才找到工作,成為聯邦地區法院的法官助理。離開法院後,金斯伯格接受拉特格斯法學院邀請,並在該校執教。[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