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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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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心理学会(Psychological Society of Gansu Province, PSGS)成立于1953年,是甘肃省心理学工作者组成的公益性、学术性、群众性社会团体,接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多年来,依靠兰州大学、西北师范大学、西北民族大学等众多省内高校,联合全省各中小学校和卫生医疗机构,以“立足学术、服务社会”为宗旨,在繁荣甘肃社会科学事业,服务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近年来,学会把“精准抚贫、心理和谐、健康甘肃、幸福甘肃”作为关注点,与省内外同行加强学术和技术交流,共同探索心理学服务甘肃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方略措施。

机构简介

学会现有高校理事单位16个,通过省教科所与全省各中小学校建立业务联系,在册普通会员337人,研究生[1] 会员80余人,其中高级职称74人。至今,学会已经历12届理事会。2009年以来,学会每年均召开一次全省性学术年会,累计参会1870余人次。前后邀请110名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前来讲学,承办了中国社会心理学会2016年学术年会等4次全国性大型学术会议。

学会下设心理学科普教育工作委员会、心理学教学工作委员会、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委员会、职业院校学生心理健康指导委员会、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指导委员会、犯罪与司法心理专业委员会、员工心理促进工作委员会、社区心理工作专业委员会、医学心理学专业委员会、临床心理咨询与督导专业委员会。同时,开办甘肃心理学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秘书处挂靠西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具有心理学硕士点、博士点和博士后流动站[2],是省科普教育基地。现任理事长周爱保教授,秘书长王光荣教授。

甘肃省心理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甘肃省心理学会(Psychological Society of Gansu Province, PSGS)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甘肃省心理学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团结广大心理学工作者,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探索心理学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提高心理学学术水平;积极开展心理学的应用和科学普及工作,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甘肃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甘肃省 兰州市 安宁区 安宁东路805号

第二章 业务范 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省内外心理学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心理学课题的研究工作。

(二)编辑、出版心理学书刊。

(三)配合或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有关心理学的课题,发挥心理学的咨询和应用作用,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心理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四)接受委托,承担心理学项目的论证评估、心理学科技成果及心理学仪器产品的鉴定、评审,心理学文献的编审。

(五)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举办各种心理学培训班,讲习班;普及心理学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心理学先进技术。

(六)发现并推荐心理学人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一)单位会员,(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心理学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并从事各类心理学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本团体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获得分享本团体编辑出版的有关学术资料的优先权;

(五)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协助本团体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选举新的理事会;

(六) 召开学术会议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对本团体有重大贡献的着名专家、学者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届理事会名誉职务,任期一届;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2/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受本团体绝大多数会员的拥戴。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