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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又称卸货港(Unloading port),是指买卖合同规定的最后卸货港口。 目的港一般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定。 根据双方的需要,目的港可以规定一个,也可以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1]

装运注意事项

1.规定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应注意的问题 (1)对国外装运港或目的港的规定,应力求具体明确 在磋商交易时,如因外商笼统地提出以“欧洲主要港口”或“非洲主要港口”为装运港或目的港时,不宜轻易接受。因为,欧洲或非洲港口众多,究竟哪些港口为主要港口,并无统一解释,而且各港口距离远近不一,港口条件也有区别,运费和附加费相差很大,所以,我们应避免采用此种规定的港口。 (2)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为装运港或目的港的条件 因为接受这一条件,我方要承担从港口到内陆城市这段路的运费和风险。 (3)必须注意装卸港的具体条件 有无直达班轮航线,港口和装卸条件以及运费和附加费水平等。如果租船运输,还应进一步考虑码头泊位的深度,有无冰封期,冰封的具体时间以及对船舶国籍有无限制等港口制度。 (4)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问题 世界各国港15重名的很多,例如,维多利亚港,世界上有12个之多,波特兰等也有数个。为防止发生错误,引起纠纷,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注明装运港或目的港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名称。 2.规定国内装运港(地)或目的港(地)应注意的问题 (1)出口业务 对国内装运港的规定,一般以接近货源的对外贸易港口为宜,同时考虑港口和国内运输的条件和费用水平。 (2)进口业务 对国内目的港的规定,原则上应选择以接近用货单位或消费地区的对外贸易港口为最合理。但根据我国港口的条件,为避免港口到船集中而造成堵塞现象或签约的目的港尚难确定,在进口合同中,也可酌情规定为“中国口岸”。 总之,买卖双方在确定装运港时,通常都是从本身利益和实际需要出发,根据产销和运输等因素考虑的。为了使装运港和目的港条款订得合理,我们必须从多方面加以考虑,特别是国外港口很多,情况复杂,在确定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时,更应格外谨慎。 [2]

规定方法

目的港的规定方法主要有三种: (1)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某一港口为目的港。例如,目的港:圣多斯。 (2)在合同中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港口为目的港。例如。目的港;伦敦/曼彻斯特。 (3)在磋商或成交时,万一进口方因为一时未找到转销货物的买主或因其他原因而不能确定目的港时,也可采用选择港的规定方法。即:或者在两个以上的港口中选择一个,或者笼统地规定某一航区为目的港(如“地中海主要港口”、“西欧主要港口”等) 不过,在采用后一种方法时,必须以同一航区内的少量班轮寄航港为限,核算运价须以运费最高的为基础,并要明确选港附加费由买方负担。买方还须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宣布最后的目的港,否则船方有权在任何一个选择港卸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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