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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又稱卸貨港(Unloading port),是指買賣合同規定的最後卸貨港口。 目的港一般由買方提出,經賣方同意後確定。 根據雙方的需要,目的港可以規定一個,也可以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1]
裝運注意事項
1.規定國外裝運港和目的港應注意的問題 (1)對國外裝運港或目的港的規定,應力求具體明確 在磋商交易時,如因外商籠統地提出以「歐洲主要港口」或「非洲主要港口」為裝運港或目的港時,不宜輕易接受。因為,歐洲或非洲港口眾多,究竟哪些港口為主要港口,並無統一解釋,而且各港口距離遠近不一,港口條件也有區別,運費和附加費相差很大,所以,我們應避免採用此種規定的港口。 (2)不能接受內陸城市為裝運港或目的港的條件 因為接受這一條件,我方要承擔從港口到內陸城市這段路的運費和風險。 (3)必須注意裝卸港的具體條件 有無直達班輪航線,港口和裝卸條件以及運費和附加費水平等。如果租船運輸,還應進一步考慮碼頭泊位的深度,有無冰封期,冰封的具體時間以及對船舶國籍有無限制等港口制度。 (4)應注意國外港口有無重名問題 世界各國港15重名的很多,例如,維多利亞港,世界上有12個之多,波特蘭等也有數個。為防止發生錯誤,引起糾紛,在買賣合同中應明確註明裝運港或目的港所在國家和地區的名稱。 2.規定國內裝運港(地)或目的港(地)應注意的問題 (1)出口業務 對國內裝運港的規定,一般以接近貨源的對外貿易港口為宜,同時考慮港口和國內運輸的條件和費用水平。 (2)進口業務 對國內目的港的規定,原則上應選擇以接近用貨單位或消費地區的對外貿易港口為最合理。但根據我國港口的條件,為避免港口到船集中而造成堵塞現象或簽約的目的港尚難確定,在進口合同中,也可酌情規定為「中國口岸」。 總之,買賣雙方在確定裝運港時,通常都是從本身利益和實際需要出發,根據產銷和運輸等因素考慮的。為了使裝運港和目的港條款訂得合理,我們必須從多方面加以考慮,特別是國外港口很多,情況複雜,在確定國外裝運港和目的港時,更應格外謹慎。 [2]
規定方法
目的港的規定方法主要有三種: (1)在合同中明確規定某一港口為目的港。例如,目的港:聖多斯。 (2)在合同中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港口為目的港。例如。目的港;倫敦/曼徹斯特。 (3)在磋商或成交時,萬一進口方因為一時未找到轉銷貨物的買主或因其他原因而不能確定目的港時,也可採用選擇港的規定方法。即:或者在兩個以上的港口中選擇一個,或者籠統地規定某一航區為目的港(如「地中海主要港口」、「西歐主要港口」等) 不過,在採用後一種方法時,必須以同一航區內的少量班輪寄航港為限,核算運價須以運費最高的為基礎,並要明確選港附加費由買方負擔。買方還須在雙方商定的時間內宣布最後的目的港,否則船方有權在任何一個選擇港卸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