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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称“知府事”,是指有其他官职者,临时兼任此府的长官,据古代正史职官志(百官志)记载,唐朝时已有相近的权变做法,宋朝时正式设立州府级地方长官“知府事”,明朝时才最后有了以“知府”为名的地方官职,由于好古,士人经常雅称知府为太守、郡守、明府、府公、府君、使君、府尊、太尊等。
目录
简介
从唐朝开始即有以其他官职兼“知府事”或“权知府事”的做法,但“知府事”还不是正式的官职名称,而且管辖范围与后来的州府可能有很大差别。五代因循唐制不变,也有类似做法。到了宋代,在府、州、军、监设立地方长官,府的地方长官全称为知某府军府事,简称知府事、知府,以文臣本官朝官以上和武臣本官刺史以上充任。宋朝的知府事执掌府的户口、赋税、钱谷、狱讼,具体权力因不同的州府而稍有差异。因为各地有特殊情形,知府事一般还会兼领其他的官职,因而边境州府的知府在军事和政事上的权力可能大于一般州府。
元朝废府设路,路一级的地方长官为达鲁花赤,只在散府设有“知府”的官职,是达鲁花赤的属官之一。
明朝大致恢复宋制,而且正式把官职名改为知府,清朝沿袭明制,没有大的变化。清朝为从四品。
1912年民国建立,废府一级行政区划,1949年以后正式制度上并无恢复府级政区,但在省下有专区或地区行政公署及相应的党委,公署长官为专员,专区或地区的行政范围与明清的府大致相当。1980年代以后,专区或地区陆续废止,所辖区域改由该区域的市代省管辖,因而现在统称的地级市市委书记(或市长)大致相当于明清的知府或直隶州知州。而县级市书记(市长)大致相当于明清时散州知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