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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守谦
图片来自自由时报

石守谦(生于1951年6月8日),艺术史研究者,美国普林斯顿大学艺术及考古学博士。1984 年留学归国后,即任职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为第29 届中央研究院院士,现任中研院史语所特聘研究员。曾任国立台湾大学艺术史研究所教授、兼所长,国立故宫博物院副院长、院长。现在是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特聘研究员。2012年当选为第29届中央研究院院士。

研究领域

石守谦研究领域为中国传统绘画,试图以文化史的角度,对中国绘画史及其相关之历史发展提供一些与20世纪80年代以前不同的理解,大致上可分三个部分:第一是探讨画史上风格转变与文化环境间的关系,文化环境的变动,往往可以进一步说明各种风格在相互竞争中成败与否的原因;第二为中国绘画区域发展的竞争,以及竞争对区域传统塑造所带来的积极作用;第三为雅俗问题的流动探讨,雅与俗的对立与区别,在进入现代之后议题更显复杂。

杰出研究

教授自文化史的角度,反思中国绘画史的发展历程,特别关注画史上风格转变的文化脉络、区域性的画史发展,及画史上“雅”、“俗”观念的互动与区别,亦关心艺术品在东亚各区域中,如何“再造”一个适合当地文化与社会的“化身”,由此推动台湾的中国艺术史研究扩大到“东亚”范畴,跨越中、日、韩等国别观念,建立东亚艺术史系统。[1] [2] 近期亦透过画家与观众互动探讨与反思“山水画史”何以产生变革的问题。

1994-96 及 1996-98年,其研究成果曾二度获得国科会杰出研究奖。

2012年,获中央研究院人文及社会科学学术性专书奖

著有专书《风格与世变》(台北:允晨文化,1996年)、《从风格到画意──反思中国绘画史》(台北:石头出版社,2010)、《移动的桃花源──东亚世界中的山水画》与论文多篇,在艺术史学界享有极高声誉。[3]

聚焦于山水画

近年出版专著《山鸣谷应:中国山水画和观众的历史》,关注于“山水画”,回顾始于十世纪、止于二十世纪第二次大战前各种山水画变化的历史,然而用意不在提出任何单一的山水画史发展规律,为针对10至16世纪间山水画在中、日、韩三国中的发展进行全盘的观察,并特别注意三区域间的互动现象,因此不只是一昧地将观察范围予以扩大,亦非刻意突显区域间文化交流的历史意义;更要的是将三地互动的事实作为观察各地发展的必要架构,重新理解其内容,并找回被过去汉文化中心主义论述所牺牲之重要历史讯息。而更著重于在此过程中绕过传统画史独尊“画家”的迷思,转而揭示“画家”与“观众”间互动关系的不同面貌,尤其聚焦于各个时代、甚或中日韩不同地域的山水画家们如何与其特定的社群观众建立起互动关系,促成各种值得注意的新主题诞生,于山水画史上带引出新的画意、新的境界。

著作

  • 《风格与世变》(台北:允晨文化出版公司,1996)。
  • 《风格与世变——中国绘画十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 《从风格到画意──反思中国绘画史》(台北:石头出版社,2010)。[荣获行政院新闻局第35届金鼎奖(2011)]
  • 《东亚文化意象之形塑》,与廖肇亨合编(台北:允晨文化出版公司,2011)。
  • 《移动的桃花源──东亚世界中的山水画》(台北:允晨文化出版公司,2012)[荣获第一届中央研究院人文及社会科学学术性专书奖(2012)]。
  • 《艺术史中的汉晋与唐宋之变》,与颜娟英合编(台北:石头出版社,2014)。
  • 《转接与跨界:东亚文化意象之传布》,与廖肇亨合编(台北:允晨文化出版公司,2015)。
  • 《山鸣谷应:中国山水画和观众的历史》(台北:石头出版社,2017)。

涉入工程弊案

2007年被控涉入故宫改建扩建工程弊案,士林地检署求处15年有期徒刑,全案在2009年4月30日一审结束,石守谦获判无罪。

于2009年8月25日,士林地检署侦办故宫南院弊案侦查终结,石守谦等人被依贪污等罪起诉,求处重刑。在故宫南院招标案中,石守谦等人被指控涉嫌违法修改招标规格、内定特定厂商、泄漏招标金额。经其他投标厂商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提出申诉后,公共工程委员会撤销标案,使得故宫遭得标厂商诉请法院求偿,让故宫损失3900多万元。

2011年9月1日,士林地方法院针对上述故宫南院招标案,一审宣判石守谦等五人无罪,判决书中指出该案议价、签约程序合乎流程,查无不法,五人均无犯罪事实。士林地院并于判决书中多次点出检方起诉时的诸多违误、无稽与偏颇之处[4]。2011年11月29日,针对故宫扩建案,台湾高等法院于二审时,仍采信原审见解,判决石守谦等人无罪[5]。 高等法院审理认定,例如在小标绑大标部分,故宫决议以规划、设计、监造三合一方式办理招标,乃九十年三月第一次评选委员的共识和决议,并无不法,也无操纵评选结果等事证,因此仍判石守谦等人无罪[6]。2012年9月20日,台湾高等法院对故宫南院案进行二审宣判,仍判决石守谦等5名被告无罪[7]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