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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县级,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06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1]

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信用建设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工作,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负责全市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上级授权,负责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全市宏观质量管理工作,拟订全市质量发展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政策,推动健全食品安全地方党政同责和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和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石家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按职责分工负责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

(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负责制定市级地方标准,负责市级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批准发布工作;宣传贯彻强制性、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区域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四)负责推进全市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五)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织起草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承担京津冀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工作,拟订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管理办法,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全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指导各县(市、区)开展专利信息服务工作。

(十八)承担上级授权的知识产权代办工作任务,负责知识产权的初审注册登记,组织实施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

(十九)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负责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承担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

(二十)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法律法规,以及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拟订监督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二十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工作,依职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二十二)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药物滥用监测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二十四)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二十五)负责指导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监督县(市、区)履行党政同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考核。

(二十六)推进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公布重大安全信息。

(二十七)承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市级实施的管理事项。

(二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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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石家庄市

参考文献

  1. 石家庄机构改革方案公布 ,石家庄机构编制网,2018-12-21
  2.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