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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口腔医学会本会是全省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以及从事口腔医学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

本会的宗旨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1]、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福建省口腔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推进口腔医学科技创新,促进口腔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口腔医学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福建省人民口腔健康水平的提高。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及社会主义医学道德,发扬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反映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主管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福建省口腔医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福建省口腔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Fujian Stomatolog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FJSA。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以及从事口腔医学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福建省口腔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推进口腔医学科技创新,促进口腔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口腔医学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福建省人民口腔健康水平的提高。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及社会主义医学道德,发扬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反映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主管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福建省福州市杨桥中路246号,邮政编码3500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福建省口腔医学学术发展,开展口腔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加强学科间和相关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口腔医学综合性和专科性医学学术期刊、口腔医学科学普及读物及口腔医学信息资料;建立口腔医学专业网站,为会员、专业人员及大众提供信息服务。

(三)开展全民口腔医疗保健,口腔健康教育,普及口腔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口腔保健意识和自我口腔保健水平。

(四)鼓励、组织会员和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知识与技能,提高其业务水平。

(五)开展会员培训工作。

(六)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起草制定有关口腔保健用品功效标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认证资格后开展批准范围内的有关认证活动。

(七)加强同国内外口腔医学(牙医学)学术团体和口腔医学(牙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合作,开展学术交流。积极推荐专家竞聘重要国内外学术组织的职位,提高学会的国内外影响力及在国内外学术组织中的话语权。

(八)为开发和推广口腔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提供咨询和服务;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行业和市场的需要,举办口腔医疗设备及材料展览,构建企业与专业人员交流合作的平台。积极开展产学研结合,促进新产品、新材料的市场转化。

(九)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建立选拔机制、培养模式和评价标准,培育造就优秀口腔医学科技创新人才队伍。

(十)组织和参与各项与口腔医学发展、大众口腔健康水平提高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十一)开展端正口腔医学学风和医学伦理道德建设的工作。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本会设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别为普通会员、专科会员、学生会员。

本会实行与中华口腔医学会发展联动会员的机制,通过福建省口腔医学会加入中华口腔医学会的福建省籍会员即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各类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从事口腔医学及相关专业的工作者。

2.专科会员:本会会员中,凡经过专科培训的从事口腔医学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可申请为本会专科会员。在校全日制本科生不得申请专科会员。

3.学生会员:在读的口腔专科医学院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生。

(二)单位会员

1.各设区市口腔医学会。

2.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教育、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地方性社会组织。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普通会员、学生会员、由本人申请,填写《中华口腔医学会入会申请表》,提交秘书处,经学会审核批准。

(二)专科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经所申请的专业委员会(分会)审批推荐,报交中华口腔医学会审核批准。

(三)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学会审核批准。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普通会员、专科会员、学生会员

1.权利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没有被选举权);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省内及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和被选派出席有关的国内、国际会议;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培训班及讲座; 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专业期刊及有关学术资料。

2.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按期交纳会费;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积极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单位会员

1.权利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省内及国内外有关的学术活动;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及省内学术研讨会。

2.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反映本单位科技人员对本会的意见和要求;按期交纳会费;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积极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证书及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员资格自动丧失。本会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