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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输血协会英文译名是:Fujian Society of Blood Transfusion ,缩写为FSBT。输血医学系统的科学技术和管理工作者、专业单位自愿联合,依法登记成立,是全省输血医学工作者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1]

福建省输血协会章程(节选)

(2018年12月4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福建省输血协会,英文译名是:Fujian Society of Blood Transfusion ,缩写为FSBT。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输血医学系统的科学技术和管理工作者、专业单位自愿联合,依法登记成立,是全省输血医学工作者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输血医学工作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人道、博爱、奉献、互助和无偿献血的行为,弘扬团结、协作、求实、创新精神,为救死扶伤和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推动我省输血医学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及其常设办事机构设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西二环南路2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根据“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会员培训、扩大合作、咨询服务”等五项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推动无偿献血,普及血液科学知识,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

(二)围绕血液管理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协助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血液管理工作。

(三)为会员提供服务,开展输血医学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广大输血医学工作者技术、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组织和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推广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等。

(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开展与输血医学有关的技术咨询等服务。

(六)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输血医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并履行正式入会程序

(三)在我省输血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输血医学或与输血医学有关的事业单位,以及省内外与输血医学相关的企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五)个人会员:凡在本省从事输血医学或与输血医学有关的事业、企业单位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1.从事输血医学事业的组织管理工作者;

2.从事输血医学工作的医师、技师以及其他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者;

3.与输血医学专业有关的着名专家、学者等;

4.热心支持和赞助协会工作,对输血医学、献血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由本单位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发给单位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两名会员推荐,报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发给个人会员证。

(三)单位会员的个人,符合个人会员条件者可自动成为个人会员,但需单位集体履行登记入会程序。专业委员会成员自动成为个人会员。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各种学术和教育培训活动;

(三) 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和信息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信守输血医学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五)实事求是地向协会反映各种意见,积极地提供有关建议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不再享有会员权利,但本会须以书面等形式通知该会员。担任协会负责人职务的人员因故辞去职务,应召开理事会或监事会进行通报,并以书面形式同意其辞去职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以本会名义书面通知对方。本会未履行相关程序,不得将会员除名,会员仍享有会员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

(七)领导本会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表彰和奖励

(十)决定顾问和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具备输血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1届5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2/3以上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种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 代表本会对外进行各种合作、协作等事宜并签订合作协议书等。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参考文献